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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6)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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