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