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促进重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整体好转,根据《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基本前提
1、《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在煤矿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和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局面的决心。《特别规定》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对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必须认真组织学习《特别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组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监察人员进行《特别规定》的学习、研讨,学习的重点是《特别规定》中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通过学习、研讨,进一步增强扭转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学习、研讨,吃透《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准确掌握煤矿安全政策界限和违法违规处罚尺度。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组织全体监察人员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特别规定》的学习。
3、加大《特别规定》的宣传力度。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部门要制定《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计划,要汇编、印发《特别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一系列相关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实施细则,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并会同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通过相关媒体宣传《特别规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紧密配合《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增强煤矿安全法治观念和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自觉性。
4、要把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线。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为契机,解决一些久拖未决的煤矿安全问题,消除一批“老大难”隐患,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矿点。
二、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基本条件
5、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富有成效地履行好“三项监察”职责,把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率,全方位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认真履行好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杜绝“先天不足”,确保煤矿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履行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严把煤矿准入关,保证颁证煤矿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切实履行好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职责,保证培训质量,严格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切实履行好煤矿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依法查处煤矿伤亡事故;富有成效地履行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煤矿隐患排查和关闭煤矿的补充规定、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把《特别规定》贯穿到煤矿安全监察的全过程。
7、要进一步树立国家监察意识,要利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大好时机,克服各种阻力,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查处难点隐患,抓典型案例,促整体好转。
三、突出重点,依法查处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手段
8、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完善矿井安全生产装备、技术系统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系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隐患进行排查并报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煤矿井下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煤矿安全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9、要重点做好《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项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监察,煤矿存在15项重大隐患和行为之一而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决不迁就。
10、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区县(市、自治县)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责任和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察,发现符合关闭条件的煤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完善相应签字手续;1个月内发现辖区内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纠纷和隐患,必须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并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11、要以严谨的态度和严肃的作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监察程序合法,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合法、准确,并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好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充分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根本保证
12、要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或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执法过程中,必须明确参与执法的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杜绝联合执法的形式主义。对于联合执法中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采取更加简捷的方式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处理。
13、要依靠地方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辖区非法煤矿(矿点),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非法煤矿(矿点),依靠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严密的监督检查,保证停产整顿矿井真正停产和切实整顿,依靠地方政府决定并实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保证合乎关闭条件的煤矿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彻底关闭,依靠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小组论证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依靠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14、在日常煤矿安全监察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凡是应当提请地方政府批准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地方政府批准,凡是应当书面报送地方政府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凡是应当征求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征求意见。
15、要认真听取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的意见,要巩固和完善现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交流渠道,保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的沟通渠道畅通。
16、要定期不定期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地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煤矿安全生产经验,分析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措施。
五、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监察执法质量,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基础
17、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纪律检查和政策法规监督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进行执法监督。纪检部门要对监察人员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问题,政策法规部门要对监察人员监察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是否合法,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认定是否清楚,处罚依据和法规条款的理解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得当,监察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监察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现象等。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过程中,要组织1-2次专项执法监督。
18、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普遍与局部、重点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于存在违反廉洁规定、监察执法素质低下、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