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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紧急通知》和国务院第81、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依法强化行政执法,坚持实施有计划的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解剖式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重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力争杜绝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不超过 10 起; (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 (三)煤矿全员培训覆盖率达100%;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三类人员”持证率达100%;“三类人员”复训率100%;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准确率100%; (五)事故调查处理率100%,依法结案率100%以上; (六)事故矿井100%实施解剖式监察; (七)关闭矿井督查率100%; (八)各类罚款收缴率95%以上。 三、监察计划 (一)重点监察 主要监察10个重点地区及5个市属矿业(煤电、煤电气)公司、50个重点乡镇、300个重点矿井。(详见重点监察计划表、重点矿井重点按局2006年监察工作要点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由局相关职能处室为牵头负责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积极配合。共安排12次专项监察活动。(详见专项监察计划表。) (三)定期监察 全年共安排6次定期监察活动,由安全监察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积极配合。(详见定期监察计划表。) (四)事故矿井解剖式监察 对事故矿井都要实施解剖式监察,局将于4至6月份集中开展事故矿井解剖式监察督导活动。 (五)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局组织召开市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召开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不少于4次、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不少于2次; (六)全年全局组织开展2次联合执法活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联合执法,“国庆”期间保安全联合执法。 四、工作要求 1.坚持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解剖式监察相结合,在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中突出重点监察矿井,在重点监察矿井中突出专项监察内容,在对矿井现场监察中围绕系统、装备、安全责任落实等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解剖式监察。通过各种监察形式的有机结合,保证全年计划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安全监察效能。 2.各项监察计划实施的牵头负责部门要按照监察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措施、监察重点,相关处室(部门)、各分局(工作站)配合参加,确保监察执法效果。 3.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对重点监察的地区的重点煤矿每季度监察一次;对国有煤矿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对各类乡镇煤矿的监察,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落实执法计划。 4.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结合本计划认真制定本单位的月、季、年度监察计划,把监察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矿井、地区和监察人员,并纳入考核中。凡当月因故未能完成的执法计划,在下月中补欠,从而保证计划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和顺利完成。局处室及分局(工作站)组织开展的各项监察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局报送执法情况总结。同时每月要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分析材料。 5.在监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加强煤矿现场监察,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复查意见,对重大违法行为坚持立案查处,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规范制作和下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6.坚持不懈地进行瓦斯督导专项监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瓦斯整治七项措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同时加强对2005年度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及瓦斯等级鉴定等级的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等行为。 7.在监察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无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无风微风作业、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临时停工地点停风、违规串联、违规贯通、无安全员现场检查作业、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到位或运转不正常、瓦斯浓度超限作业、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携带烟火入井、井下电器失爆、使用非矿用产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的要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8.在监察工作中凡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非法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和依法吊销的、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重新进行相关专业安全现状评价和经重新安全程度评估达B类以上方可按规定程序返还证照。 9.在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抓好群众举报查处工作。凡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查处的举报,不得委托查处。要及时下达《立案决定书》,对查处情况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10.监察执法工作要与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有机结合。凡停产整顿矿井,均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并责令企业进行相关专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相结合,实现动态管理,分类指导,整体提高,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稳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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