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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遏止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维护通信网络畅通,全省部署了专项打击行动。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范围内相应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广元市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张康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世庚、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勇、市护线办主任杨贵宗、市工商局副局长陈耀龙任副组长,各通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护线办具体负责。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行动时间 专项行动从12月28日开始,2月底前结束。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1月上旬为组织发动阶段;1月中旬-2月中旬为实施阶段;2月下旬为总结汇报阶段。 三、行动步骤及分工 (一)行动重点。侦破一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市内重点地区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频发、高发势头,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强化对废旧金属收购、冶炼等流通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收购点,堵住犯罪分子的窝赃销赃渠道。 (二)部门分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强化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治安管理,落实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责任;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废旧金属收购点违章经营进行统一拉网式的突击检查。年检时对违章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治,规范收购点的经营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管理,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收购网点,堵死窝赃销赃渠道。护线部门:负责组织各通信维护、运营单位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通信维护、运营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护,落实护线责任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大力开展保护通信设施的宣传活动,为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督查检查。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和案件高发、频发区域督查指导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督办室、市公安局、市护线(交战)办等单位参加。 (四)总结表彰。行动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四、宣传报道 各新闻单位要安排记者及时宣传报道行动情况及典型案件。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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