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法立案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 (以下简称全国性体育团体) 参加或举办国际 (含亚洲) 性或全国性体育活动者,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为配合本会奥运参赛计划及菁英夺牌计划,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华奥会) 认可为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之全国性体育团体补助事项,由本会另定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者,应按本会规定时间提年度计划总表 (附表一) 、分表及分项活动计划概要 (含经费概算) 等相关资料报本会核办;未经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项目,除经专案核定者外,不受理补助之申请。 前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活动,除经专案核定变更者外,应依核定之计划执行。 第 4 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项目含保险费者,申请单位应依各该章节规定保险额度为参加者办理包括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平安保险;未规定保险额度者,每人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三百万元。但第三章之保险金额得为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第 5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 第 6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正式锦标赛 (含资格赛,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 : (一) 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 (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 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九、○○○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五○○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除经专案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 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四) 来台担任裁判或国际 (含亚洲) 体育组织指派之技术人员,比照参赛队职员膳宿费标准补助膳宿费用。 二、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 (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 : (一) 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二○○元 (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 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五○○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元;除因特殊因素,经专案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 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三、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依竞赛性质、规模、人数、天数及经费预算等酌予补助裁判、印刷、奖杯制作、交通、保险、误餐、消耗性器材设备及场地费用,每一赛会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二) 之同时,应检附主 (承) 办计划书暨筹办计划书 (含经费预算) 报本会核办。 二、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三) 外,并应于举办前二个月,检附竞赛规程陈报本会核办。 申请单位于争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国际邀请赛前,应陈报主 (承) 办计划书 (附表四、五) ,经本会核定后,始可向国际体育组织争取主 (承) 办或发函邀请,并应于活动结束后提交成果报告表 (附表六) 送本会核备。 第 9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经本会核定组团参赛计划 (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会之代表团。 二、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划 (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组织举办正式锦标 (杯) 赛 (含资格赛、长青、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 之国家代表队。 三、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划,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 (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之国家代表队。 第 10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组团单位提报之参赛预算专案核定。 二、前条第二款:除长青正式锦标赛每人以补助服装费新台币三、○○○元为限外,余依下列规定补助: (一) 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二) 手续费 (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 :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元;其中保险费 (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 ,应凭单据报支。 (三) 服装费:每人补助新台币四、○○○元。 (四) 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但主办单位有统一收费标准且低于新台币一、五○○元者,按该标准支给并凭据报销。 三、前条第三款: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住返经济舱机票款五折。 第 11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七) 外,并应于出国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主办单位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三教练及选手选拔计划与选拔纪录。 四代表队人员名册 (附表八) 。 第 12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补助人数 (含队职员) 除第九条第一款专案核定外,依大会竞赛规程所订报名人数核计,大会竞赛规程未规定者,由本会依队职员人数对照表 (附表九) 核定。 二依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补助出国参加比赛者之运动服装,均应依本会核定之“国家运动代表队服装”图样制作,并于竞赛适当场合穿着出场。 三受补助之申请单位应于参赛团队返国后一个月内,填具参赛报告 (附表十) 送本会核备。 第 13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实施第九条第一款代表团之赛前培训。 二、实施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代表队之赛前培训。 第 14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 前条第一款:依培训单位提报之培训预算专案核定。 (二) 前条第二款,依下列规定补助: 1.教练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2.选手费:每人每天新台币一○○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3.膳宿费:每人每天新台币二○○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4.其他训练所需之费用: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元,依运动项目、训练天数核计。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 机票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不得与参加国际运动竞赛补助费重复。 (二) 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但不得与国内培训及国外参赛之补助费重复。 (三) 教练费、选手费及其他训练所需之费用等,依赛前国内培训补助标准办理。但不得与国内培训补助费重复。 第 15 条 前条之补助天数审查原则如下: 一参加国际 (含亚洲) 正式锦标赛最多补助三十天。 二参加国际 (含亚洲) 分龄锦标赛最多补助十五天。 三赛前国外移地训练最多补助十天。 第 1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一) 外,并应于实施赛前培训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 本会核定之参赛计划。 (二) 代表队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选拔会议纪录、教练及选手名册。 (三) 赛前训练计划 (含详细训练时间、地点、训练内容、预期绩效) 。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 本会核定之参赛计划。 (二) 国外移地训练单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项之证明文件。 (三) 移地训练计划 (含详细移地训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训练内容、预期绩效、经费预算) 。 第 17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或依其本职薪资 (不含兼职、兼课) 核发补助费。 二、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带职带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五分之一或比照“行政院限制所属公务人员借调及兼职要点”规定核支补助费。 三、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队选手,除第十四条规定外,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新台币二万元或依其本职薪资 (不含兼职、兼课)核发补助费。 四、已毕业或退役未就业之培训选手,得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新台币二万元。 五、本职为学校教师之培训教练或选手,如需自行负担代课钟点费者,得依实际时数 (不含兼课或超支钟点费) ,另行支给代课钟点费。 六、具学生身分之培训选手,需办理课业辅导者所需经费,专案办理。 七、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赛前培训训练期间之管理及督导考核事宜,应配合本会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 18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 一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为连续担任运动教练或裁判工作二年有具体事实、具外语沟通能力之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办理出国参加国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 二全国性体育团体主办国际或国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 第 19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核定人数及期程检据核实核销。 二、前条第二款:以补助讲师 (座) 费、资料费、场地租金、布置费及行政杂项支出等为限,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 三、讲 (研) 习会收取报名费者,本会视预算状况酌予补助经费。 第 20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二) 外,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 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计划书 (含目的、时间、地点、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 (二) 主办单位邀请函。 (三) 选拔纪录。 (四) 出国人员名册 (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一) 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三) 外,并应于讲 (研) 习会前二个月,检附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定。 (二) 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应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及课程配当表 (含课目、授课时间、时数及讲座)等资料。 第 21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获本会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搜集研习相关资料,提供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参考。 (二) 出国人员须向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之教练、裁判委员会专题报告。并于返国后一个月内,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国报告书,送交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及本会参考,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讲习日志、讲习课程内容、授证过程、考核、心得、检讨及建议等。二人以上同时出国参加同一讲 (研) 习会时,得个别或联合撰写报告。 (三) 配合担任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教练、裁判讲 (研) 习会之讲座或推展相关活动。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讲 (研) 习会,以国际 (含亚洲) 运动总会主办或承认,并颁发证件之讲 (研) 习会为限。 三出国补助费不含参观、访问及出席会议等活动。 四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十名为限。 第 22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基于国家代表队培训、长期培训优秀运动选手或其他提升竞技运动实力需要,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 第 23 条 本章节所称外籍运动教练之分级如下: 一第一级: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世界运动会 (以下简称世运会) 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第二级: (一)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者。 三第三级: (一)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成绩者。 (二) 具有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核发教练讲习会讲师资格证书,经各该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四第四级: (一) 参加最近一届世运会获前三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二) 参加最近一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身心障碍体育团体,经依本章节补助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其分级依前项规定层级之次一级办理。 第 24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薪资:依聘用教练等级补助,第一级每人每月五、○○○美元;第二级每人每月三、○○○美元;第三级每人每月二、○○○美元;第四级每人每月一○○○美元。 二、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三、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 (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 核实补助。 四、膳宿费:进驻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者,由中心提供,不另支给膳宿费;未进驻者,补助每人每月新台币六、○○○元。 第 25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四) 外,应于聘用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聘用计划书。 (含目的、对象、时间、条件等) 二拟聘外籍教练资料表 (如附表十五) 及其资格 (含推荐函) 证明文件。 三合约书 (附表十六) 。 四训练计划。 第 2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聘期届满拟予续聘者,应于聘期届满前一个月,检附训练成效报告及续聘计划书,陈报本会核定后,办理续聘签约手续。 二聘期内因故提前解聘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一周内,检附提前解聘报告书,陈报本会核备,并核转有关单位终止其在台居留签证。 第 27 条 本章之补助对象,为全国性非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体育团体办理第二项活动者,并依其性质区分为二类: 一、第一类:为国际组织会员之非亚奥运体育团体,并分为下列二级: (一) A 级:为世界运动会竞赛种类及项目之协会。 (二) B 级:为非属世界运动会竞赛种类及项目之协会。 二、第二类:为本会全民运动处辅导非属第一类之全国性体育运动团体、县市体育会,以及属身心障碍、原住民、传统类之全国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并分为下列二级: (一) A 级:组织规模与运作正常,经政府年度评鉴甲等以上,并确实依核定年度计划办理,如期完成核销作业之协会。 (二) B 级:组织规模与运作正常,并确实依核定年度计划办理,如期完成核销作业之协会。 本章补助之全国性体育活动如下: 一、幼儿、青少年、妇女、亲子、中老年人、职工等休闲性体育活动。 二、国术、舞龙、舞狮、扯铃、跳绳、划龙舟、踢毽子、跳鼓阵等传统及民俗体育。 三、各项原住民体育活动。 四、各项身心障碍者体育活动 (含研习) 。 五、帆船、冲浪、浮潜、风帆等各项海洋及沙滩活动。 六、在国内主办或参加国外非亚奥运种类 (项目) 为主之竞技体育类活动。 符合下列规定者,亦得为本章之补助对象: 一、全国性或地方性民间团体办理前项第三款活动。 二、身心障碍者团体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办理前项第四款活动。 三、配合本会年度重要政策办理非亚奥运运动项目活动之团体,经本会核定者。 第 28 条 依本章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除第二款规定外,以交通、奖杯、误餐、保险、印刷、场地、消耗性器材、裁判 (限办竞技性活动) 、讲师及杂支等费用为限。但办理身心障碍者体育活动,得增列住宿费、工作费等。 二、标准:以补助对象之分类,适用下列不同补助标准。但未于本会指定时间提报年度计划送会核办者,除本会专案同意外,不予补助。 (一) 第一类 A级:由本会就其历届参赛成绩、竞赛项目总奖牌数、年度计划执行情形等项目评估,列入专案补助范畴。 (二) 第一类 B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补助项目包括赛前培训及出国参赛、举办国内活动等。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三十为上限。 (三) 第二类 A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四) 第二类 B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三十为上限。 经本会核定,配合本会年度重要政策办理非亚奥运运动项目之活动或参访四年一次之国际综合性赛会之专案计划,不受前项各款之限制;并应于活动执行前二个月,检附具体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办。 第 29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应依第三条规定期限内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分表 (附表十七) 、竞赛规程、活动计划书 (含经费概算) 等相关资料,陈报本会核办。 为办理本章补助事项,本会得视需要,设立审查小组。 第 30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如下: 一、补助经费应优先支应于保险费及预防伤害医护措施所需经费。 二、误餐费以每人每天新台币一百元,且不超过补助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第 31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除会员大会外,其他会议以我国籍人士担任职务者为限。 二邀请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负责人来台访问:以补助该组织现任会长或秘书长为原则。 第 32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以会议所需交通、场地、膳宿、保险、印刷费用为限,依与会人数核计 (每一国家或地区以二人核计) 。 (一) 与会人数二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元。 (二) 超过二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另增加补助新台币八、○○○元。 二、前条第二款: (一) 国外交通费: 1.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会长及秘书长补助最短行程商务舱往返机票。 2.其他人员除经专案核定者外,不予补助。 (二) 膳宿费: 1.膳宿费:会长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五○○元;秘书长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五○○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 四、五○○元。 2.补助天数: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以七天为限。 (三) 国内交通费: 1.国内机票核实核计。 2.租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元,并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最多以七天为限。 (四) 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第 33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八) 之同时,应检附主 (承) 办会议筹备计划 (含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经费预算等) 报本会核办,并应于会议举办前一个月,检附会议流程等相关资料送本会核备。 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九) 之同时,应检附邀访计划 (含对象、人数、日程、活动内容等) 函送本会核办,并应于外宾来台前一个月,检附邀访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送本会核备。 第 34 条 本章节补助之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出席国际体育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项技术委员会。 二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 (含亚洲) 体育组织之重要职务,应邀出席有关会议。 三出席其他与国际体育组织相关之重要国际会议。 第 35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最高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经本会专案核定者,得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商务舱机票款。 二、膳宿费: (一) 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 (二) 主办单位如有提供膳或宿时,依下列规定补助: 1.主办单位供膳不供宿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一、八○○元。 2.主办单位供宿不供膳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一、二○○元。 3.主办单位提供膳宿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三○○元。 (三)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二天计算,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 三、手续费 (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 :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其中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应凭单据报支。 第 3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二十) 外,并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三会议代表名册。 四经费预算表。 第 37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每一会议以补助一人为原则。 二各国际体育组织之理事会议、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或各专项技术委员会议以补助具出席资格者为限;各该会议如与会员大会在同一期间举行时,出席会员大会之代表应由出席其他会议之代表兼任之。 三如会议与比赛同时进行,会议代表同时兼任代表队职员者,不另予补助。 四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出席会议报告表 (附表二十一) ,并同原始支出凭证,函送本会核销。 第 38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且有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单项运动总会联合会或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所承认之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会长或秘书长职务,并总部或秘书处设在我国者。 第 39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奥会或国际帕拉林匹克委员会公布最近一届或下届正式赛会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最近一届或下届亚运会或世运会或远南残障运动会正式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三、其他运动种类,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四、年度中当选本章节所补助之国际体育组织职务者,除年度经费有剩余,得自当选月起依年度比例补助外,自下年度起开始补助。 五、经费补助使用范围,以其担任国际 (亚洲) 性体育组织职务之业务拓展相关之邮电、文具、印刷、公关、国内外交通等业务开支为限。 第 40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当选第三十八条所定职务者,当选者应填具下列文件,由申请单位函送本会核办: 一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职务资料表 (附表二十二、二十三) 。 二当选之证明文件。 三符合前条一、二款者,应提年度计划并经本会核定。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 41 条 本章之补助对象,为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体育学术团体,与非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学术团体、体育专业校院及设有体育系所之大专校院,办理体育学术发展相关范畴之研究、专论、法制研订、讲(研) 习会及研讨会等活动者。 前项体育学术发展相关范畴如下: 一、基础学科,指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化营养、运动医学、运动人文及社会科学。 二、应用学科,指运动教练学、运动训练学或其术科研习,及运动经营管理学。 三、其他国际性及两岸性之体育学术研讨活动。 第 42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计划项目,得由本会审酌补助对象体育学术形象、往年办理绩效、学术提升程度、办理规模、全球化程度、提升我国体育学术能见度、活动整体效益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补助办理经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第 43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计划概要外,并应于各项计划执行前二个月,检附具体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定。 第 44 条 本会受理申请案后,依下列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一应检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应于收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限期补正。 二应检具文件齐备者,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请单位。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 45 条 申请补助经本会审核通过,应依下列程序办理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补助通知后,检附收据 (注明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 请领补助款,核拨方式如下: (一) 补助款额度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者,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 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 补助款额度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于活动前检据核拨二分之一,余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 (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 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补助款之支用均应照本会所订支给标准报支,超过部分由受补助单位自行负担;如申请者另订有支给标准,报经本会同意后,得从其规定。 三、补助经费用于给付人员费用者,应由受补助单位负责依法扣缴并申报所得税。 四、领受公款补助之团体,应于活动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收支结算表 (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及各项支出凭证 (受部分补助时得检附影本) 办理核销。如其领受补助款为支出之全部者 (全额补助) ,除依规定报准同意免送审外,应检附原始凭证 (经领受单位相关人员依“支出凭证证明规则”审核) 及会计报告 (团体) ,送本会核销。 五、全额补助案件经报准免送审者,有关原始凭证,受补助单位应分类妥为保管,以备审计单位及本会查核。 六、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案,其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按预算二级科目粘贴于凭证粘存单,按序编号装订成册,另加封面并于封面详记起讫年、月、日张数及号数。 七、国外差旅机票款报销,应检附机票票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电发机票存根联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列报。 第 46 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通知改善期限届满时起一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按本会核定计划执行。 二未依规定使用经费。 三未按规定核销或逾期尚未核销。 第 47 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事实发生日起二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配合执行国家体育政策办理政府交办或委办工作。 二所属选手一年内有二名以上违规使用运动禁药,经查属实者。 三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人员未依规定履行义务,经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查证属实者。 四违反国际体育组织规定或本会法规规定者。 第 48 条 未依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经查明属实者,本会除追缴该次服装补助费外,并得依前二条规定办理。 未依第四条规定办理保险者,撤销或追缴该次补助款。 第 49 条 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经本会考核其成效,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嗣后不再核予补助。 第 50 条 本会因年度经费不足,申请单位所提申请虽符合本办法补助相关规定,仍得不予补助。 第 51 条 适用本办法所需之书表格式,由本会定之。 第 5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