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及所属机关提供政府资讯之收费,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规定为之。 第 3 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政府资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 4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依政府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 (如附表) ,收取费用。 前项收费标准表未明定之项目,按重制或复制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 5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如另需提供邮寄或传真服务者,其邮递或传真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 6 条 申请政府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除邮递费用仍以实支数额计算外,其余费用,减半征收。 第 7 条 申请之政府资讯属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者,得依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免费提供。 第 8 条 本标准所定之费用,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9 条 经济部所属机关业务性质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另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