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核发土地使用证明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每笔土地新台币五十元整。 二、农业用地证明:每笔土地新台币五十元整。 申请前项证明不限笔数。但每笔以核发三份为限。 第 3 条 前条收费数额,应依成本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核发土地使用证明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每笔土地新台币五十元整。 二、农业用地证明:每笔土地新台币五十元整。 申请前项证明不限笔数。但每笔以核发三份为限。 第 3 条 前条收费数额,应依成本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