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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为执行空中机动支援各类警察勤务,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空中警察队 (以下简称本队) ,隶属内政部警政署。 第 2 条 本队之任务如左: 一交通巡逻-都市及公路交通状况观测通报、疏导与交通事故抢救。 二特种刑案之空监、追辑与围捕。 三高层建筑火场观察与救生。 四群众骚乱事件之侦监与采证。 五山难事件之搜救。 六联合警卫勤务之支援。 七其他紧急灾变之抢救及支援。 第 3 条 本队置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队长襄助队长处理队务。 第 4 条 本队设左列各组,其掌理事项于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 一警务组。 二航务组。 三机务组。 四勤务指挥中心。 第 5 条 本队置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飞行员、技士、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 第 7 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队下设第一、二两个分队,分置适当地区担任支援勤务。 分队置分队长、警务员、飞行员、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 │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注│ ├─────┼──┼───┼─────────────────┤ ││警正│││ │队长│ 或 │一│兼飞行。│ ││荐任│││ ├─────┼──┼───┼─────────────────┤ │副队长│警正│一│襄助警务。│ ├─────┼──┼───┼─────────────────┤ │副队长│荐任│一│襄助航务、机务兼飞行。│ ├─────┼──┼───┼─────────────────┤ │组长│警正│一│警务组。│ ├─────┼──┼───┼─────────────────┤ │组长│荐任│二│航务组 (兼飞行) 、机务组 (兼空勤修│ ││││护) 。│ ├─────┼──┼───┼─────────────────┤ │主任││ (一) │由警务组组长兼任。│ ├─────┼──┼───┼─────────────────┤ ││警正│││ │督察员│ 或 │一││ ││警佐│││ ├─────┼──┼───┼─────────────────┤ ││警正│││ │组员│ 或 │二││ ││警佐│││ ├─────┼──┼───┼─────────────────┤ ││委任│││ │飞行员│ 或 │九││ ││荐任│││ ├─────┼──┼───┼─────────────────┤ ││委任││内二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人办理地│ ││││勤修护工作。│ │技士│ 或 │三││ ││荐任│││ ├─────┼──┼───┼─────────────────┤ │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一、内六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三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 一九 ││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委任│││ │人事管理员│ 至 │一││ ││荐任│││ ├─────┼──┼───┼─────────────────┤ ││委任│││ │会计员│ 至 │一││ ││荐任│││ ├─────┼──┼───┼─────────────────┤ │办事员│委任│一││ ├─────┼──┼───┼─────────────────┤ │书记│委任│一│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分│分队长│荐任│二│兼飞行。│ │├───┼──┼───┼─────────────────┤ │││警正│││ ││警务员│ 或 │二││ │││警佐│││ │├───┼──┼───┼─────────────────┤ │││委任│││ ││飞行员│ 或 │二○│内二人兼办航务。│ │││荐任│││ │├───┼──┼───┼─────────────────┤ ││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一、内八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四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二二│二、内一一人得列荐任。│ ││││││ │├───┼──┼───┼─────────────────┤ ││办事员│委任│五││ │├───┼──┼───┼─────────────────┤ │队│书记│委任│二│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一○一││ ││ (一) ││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职等,应适用“壬│ ││、各警察机关学校职务列等表之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 ││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 ││职时为止。│ └─┴────────────────────────────┘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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