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执行空中机动支援各类警察勤务,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空中警察队 (以下简称本队) ,隶属内政部警政署。 第 2 条 本队之任务如左: 一交通巡逻-都市及公路交通状况观测通报、疏导与交通事故抢救。 二特种刑案之空监、追辑与围捕。 三高层建筑火场观察与救生。 四群众骚乱事件之侦监与采证。 五山难事件之搜救。 六联合警卫勤务之支援。 七其他紧急灾变之抢救及支援。 第 3 条 本队置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队长襄助队长处理队务。 第 4 条 本队设左列各组,其掌理事项于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 一警务组。 二航务组。 三机务组。 四勤务指挥中心。 第 5 条 本队置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飞行员、技士、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 第 7 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队下设第一、二两个分队,分置适当地区担任支援勤务。 分队置分队长、警务员、飞行员、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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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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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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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
│队长│ 或 │一│兼飞行。│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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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一│襄助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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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荐任│一│襄助航务、机务兼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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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正│一│警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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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任│二│航务组 (兼飞行) 、机务组 (兼空勤修│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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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一) │由警务组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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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
│督察员│ 或 │一││
││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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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
│组员│ 或 │二││
││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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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飞行员│ 或 │九││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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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内二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人办理地│
││││勤修护工作。│
│技士│ 或 │三││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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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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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六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三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 一九 ││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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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人事管理员│ 至 │一││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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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会计员│ 至 │一││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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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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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一│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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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队长│荐任│二│兼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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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
││警务员│ 或 │二││
│││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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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飞行员│ 或 │二○│内二人兼办航务。│
│││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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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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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八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四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二二│二、内一一人得列荐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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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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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书记│委任│二│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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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一○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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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职等,应适用“壬│
││、各警察机关学校职务列等表之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
││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
││职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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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