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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队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内政部消防署为筹设空中消防队,建立立体救灾机制,强化灾害抢救功能及紧急医疗救护,以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设空中消防队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事项。 二直升机移拨、检整、换装及复飞训练事项。 三飞行员、修护员等专门技术人员之甄选及培训事项。 四直升机基地及驻地厅舍之规划整建事项。 五建制空中救灾救护机制,并执行下列任务: (一) 高楼建筑火灾之救生事项。 (二) 水上救溺及山难搜寻事项。 (三) 救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事项。 (四) 灾情之观测搜报事项。 (五) 救灾、救护之演习训练事项。 (六) 紧急医疗救护后送之事援事项。 (七) 森林火灾灭火之支援事项。 (八) 海难、空难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抢救之支援事项。 (九) 环境污染通报及环境污染调查搜证之支援等相关事项。 (一○) 其他紧急灾变之抢救、支援事项。 六其他有关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协调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企划组、航务组及机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襄助处务,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 5 条 本处置组长、秘书、技正、分队长、组员、飞行员、技士、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为应执行任务需要,得于地区设地区分队。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务,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本处人员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处于内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队成立时裁撤。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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