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为筹设空中勤务总队,建立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运输等机制,达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目的,特设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之筹备。 二、支援各种天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灾害抢救之空中救灾。 三、支援山难搜寻、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难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难。 四、支援紧急医疗之空中救护转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护。 五、支援灾情观测、重大紧急犯罪空监追缉、海洋 (岸) 空侦巡护、交通空巡通报、环境污染调查、国土综合规划空勘航摄等空中观测侦巡。 六、支援救 (勘) 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等空中运输。 七、空中救灾、救难及其他相关之演习训练。 八、其他有关空中支援勤务事项。 为执行前项所定支援业务,得订定机关相互支援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三组、一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法制、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中心、室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总队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总队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 6 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组长、主任、室主任、科长、秘书、技正、专员、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办事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处为应执行任务需要,得设勤务大队,并得设队办事。大队置大队长、队长、技正、飞行员、技士、技佐。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2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 第 13 条 本处于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成立时裁撤。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