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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中区供应厂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中区供应厂 (以下简称本厂)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厂掌理财物验收、仓储、工程及劳务采购、总务、劳安、人事、政风等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财物验收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国外财物采购契约器材交货之控管及办理公证事项。 二、办理交货器材清点、检验、抽样及委验等相关事项。 三、办理中间检查相关事项。 四、逾契约交货期限案件之催交及处理。 五、检验不合格之器材,国内料通知立约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换货;国外料办理索赔。 六、依授权层级之规定办理验收事项。 七、验收合格器材办理收料、报呈核销并按月填报预估现金预算表。 八、查核金额以上验收合格案件报呈有关事项。 九、验收争议处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仓储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验收后器材之收料、点收等相关事项。 二、仓位规划。 三、器材收发保管、保养及整理。 四、料卡登记、单证分送、保管。 五、器材盘点、存量报告及电脑报表核对。 六、库存器材控管、配运、调拨等事项。 七、器材、单证键入、计价及报销等事项。 八、装卸器材之请车、调车、讬运、报销等相关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工程及劳务采购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据“材料处办理本局工程劳务采购作业要点”办理采购程序。 二、审核委讬案件并制作招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三、上网公告招标及通知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开标事项。 四、办理开标、审标、决标、呈核及签约等事项。 五、押标金收受、退还及差额、履约保证金之收受等事项。 六、办理决标、无法决标公告。 七、发函决标通知书。 八、定期呈报购案相关等资料。 九、争议处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本厂厂区门禁、守卫等事项。 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薪费、各项事务经费审查核销。 四、收支审核、预算动支及请款报销清单编制事项。 五、消防业务及各项设备之维护、训练等事项。 六、办理所属文康小组活动之规划及经费之执行事项。 七、厂区清洁外包等相关事项。 八、办公厅舍、厂房仓库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十、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一、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十二、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厂区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 (兼) 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迁调事项。 五、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六、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七、训练、进修、讲习、出国等事项。 八、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九、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员工在职训练、劳资关系、工作规则等事项。 十一、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 (兼) 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材料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6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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