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
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委主任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代行委主任职责。
七、委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委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委副主任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委副主任商量决定。
八、办公室主任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工作。
九、委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十、加快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十一、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十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调查和考核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十三、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工作新机制的建立。
十四、与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十五、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六、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和指导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九、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开展工作。
二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二、提请讨论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学者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或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安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及其分配方案,以及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审议等重大决策,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大决策,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建议。
二十八、制定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加强同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省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接访首问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委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三十五、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加强计生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十七、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省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省人口计生委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部门预算编制、人口发展规划、责任指标等事项,形成省人口计生委新年度的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八、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委年度工作安排,年末要写出工作总结,并分别报送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人口计生委实行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委主任、副主任、驻委纪检组长、协会专职副会长、处(室)负责人参加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审议本委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四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并由委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协调后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主任办公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主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至少应于会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四十一、委主任办公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经办公室或宣教处审定,特殊情况,也可报委主任审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印发和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委分管领导向委主任报告。决定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四十四、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县以上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单项业务工作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一般开到设区市。会议可争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报送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其负责人签字报批,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委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委主任审批。
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送委领导或有关处(室)审批。
四十七、以省人口计生委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经办公室主任校核后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上行文和重大事项由委主任签发。
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省人口计生委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省人口计生委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时,主办处(室)须事先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委领导签发后,再送有关部门会签。
四十九、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应用全省政务网及时、准确、安全地收发电子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委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经验。
五十一、委领导、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工作实情,倾听群众呼声,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下基层要轻车简从,自觉遵守接待规定。
五十二、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市、县(区)计生委(局)召开的会议及颁奖、剪彩等礼仪性活动。
五十三、委领导出访,由办公室按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委领导需会见外宾,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呈委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五十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口计生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口计生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省人口计生委授课、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同意。
五十七、委主任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需按有关规定,事先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委副职领导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征得委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征得委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委主任批准和办公室备案。
五十八、加强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13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