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各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工务养护总队 (以下称本队)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队掌理铁路轨道材料制供及钢梁修护工程、铁路养路机械作业维修、轨道检查车及净空检查车检查维修、铁路养路机械稳定作业及维修、总务、人事、劳安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铁路轨道材料制供及钢梁修护工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研拟各型号道岔及配件制作或改良之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规划沿线钢梁及战备钢梁整修之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办理长钢轨之焊接及输送等作业。 四、规划办理办公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之检查、修建等相关事项。 五、规划办理供电、供水及消防等设施之检查、修建等相关事项。 六、配合工务段需求办理绝缘夹胶接头制作。 七、配合工务段需求办理轨框搬移机之操作作业。 八、各项机械设备之维修及保养工作。 九、办理前开各项工程预算之编列与执行事项。 十、配合办理委外制作道岔之检验。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铁路养路机械作业维修、轨道检查车及净空检查车检查维修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施工计划之研拟、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办理发包与自办工程预算之编列、审核、计价、竣工、决算等事项。 三、办理养路机械工作证照之考核及发照事项。 四、办公室、厂房、仓库之管理及修建等相关事项。 五、办理本总队各养路机械定期检查、故障维修等相关事项。 六、办理砸道车之一年检、三年检及六年检定期检查维修等事项。 七、办理砸道车检修与技术指导等事项。 八、办理轨道检查车、净空检查车、桥梁检查车相关作业事项。 九、办理筛碴、整碴、砸道等作业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铁路养路机械稳定作业及维修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施工计划之研拟、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办理发包与自办工程预算之编列、审核、计价、竣工、决算等事项。 三、办理养路机械工作证照之考核及发照事项。 四、办公室、厂房、仓库之管理及修建等相关事项。 五、办理本总队各养路机械定期检查、故障维修等相关事项。 六、办理砸道车之一年检、三年检及六年检定期检查维修等事项。 七、办理砸道车临时性故障检修与技术指导等事项。 八、办理筛碴、整碴、砸道及稳定等作业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总收发、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 二、工友、公务车辆、宿舍、集会等管理,办公厅舍及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三、财物采购、供应及资讯设备管理事项。 四、消防及民防业务事项。 五、各类经费与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及会计帐务处理事项。 六、员工薪俸发放、所得税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七、服装贷与及劳安配备之请发事项。 八、一般性财产、保管品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九、铁路文物之搜集、保存事项。 十、其他依事务管理规则办理之事项。 十一、动产财产之增加、减损、异动、报废等相关应办管理事项。 十二、不属于其他各室之业务。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预算员额、办事细则、分层负责事项。 二、员工考试、甄选、分发、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俸给事项。 三、员工考核、奖惩、考成 (绩) 、服务、差勤管理事项。 四、员工保障及褒扬事项。 五、员工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事项。 六、员工退休、抚恤、资遣、退休照护事项。 七、识别证、各种车证及有关人事证明等事项。 八、员工待遇奖金、福利规划、保险、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九、人事行政资讯管理事项。 十、劳资关系事项。 十一、人力资源规划事项。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条例办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专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办理健康检查事项。 七、各项劳安配备规范之研拟。 八、依劳安法令规定,办理告知承揽人有关本路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取之措施。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队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队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工务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队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6 条 本队设队务会议,由队长、副队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