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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许可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标准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三条之六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筹设及营业许可,应于申请筹设许可时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二千元;审查费如经收取,除依规费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得申请退费者外,不予减免或退还。 申请展延营业许可期限、变更营业许可,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 3 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营业许可证书、承办工程手册、技术员工作证或技工工作证,应缴纳证册费每张 (份) 新台币二百元。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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