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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当事人或关系人,系指依公平交易法得主张权利之主体 (附表一) 。 第 3 条 案件于本会调查程序进行中,得申请阅卷范围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资料分类提供阅览参考表” (附表二) 所列资料为限。但经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不适用之。 前项所称调查程序进行中,为自本会受理后,一般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委员会议提案前;简化作业程序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文稿前。 卷宗资料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阅览者,应为适当之弥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阅览者,亦同。 第 4 条 申请阅卷,应填具申请书。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阅卷者,以其受雇人或律师为限,并应向本会提出委任书。 第 5 条 指定之阅卷期日,自收受申请书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应以书面征询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与否者,自其意见回覆期限届至之次日起算之。 第 6 条 申请人应于指定时间到达本会,向承办人员洽取卷宗资料阅览,阅毕后应将原卷交还承办人员点收。 申请人向本会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者,应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 7 条 申请人得携同一人协助影印、列印或抄录卷宗资料,随同人员应缴验身分证件,但不得仅由随同人员单独在场影印、列印或抄录卷宗资料。 第 8 条 同一案件申请阅卷次数以一次为限。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准予续阅一次。 阅卷人如不能于指定时间内阅毕,得向承办人员申请另定期日续阅。 第 9 条 阅卷应于本会指定之阅览处所为之,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卷宗资料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损坏卷宗资料之行为。 四卷内文件证物阅览后,仍照原状存放。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者,本会除得当场中止其阅卷外,并得禁止其申请续阅。 第 10 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本办法所取得之资料,除供本案参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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