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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1条 本办法依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预算及政事型特种基金预算之编制,依本办法办理。 前项业权型特种基金 (以下简称业权基金) 包括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政事型特种基金 (以下简称政事基金) 包括债务基金、特别收入基金及资本计划基金。 本办法各类特种基金,合称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称于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经行政院核定调整修正。 第 3 条 业权基金预算之编制,应本企业化经营原则,设法提高产销营运 (业务)量,增加收入,抑减成本费用,并积极研究发展及推行责任中心制度,改进产销及管理技术,提高产品及服务品质,以提升经营绩效,除负有政策任务者外,应以追求最高盈 (剩) 余为目标。 政事基金预算之编制,应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财源范围内,妥善规划整体财务资源,并设法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以达成基金设置目的。 第 4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主计处) 应会同各营业基金主管机关拟订事业计划总纲草案,函请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建会) 提请委员会议审查通过后,签报行政院核定分行。 第 5 条 各基金主管机关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针、预算筹编原则及事业计划总纲,拟订其主管范围内之施政计划及事业计划,分别指示所属基金拟订业务计划与预算。 前项事业计划,应就经营政策、重要投资目标与产销营运目标分别订定。 第 6 条 各基金应依下列规定,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依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 一、应设置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主持人、各部门主管及高级幕僚组成,并尽量邀请熟悉业务之基层人员参加或提供意见。 二、应切实依照主管机关之指示及主计处所定共同项目编列标准办理。 三、有关投资事项,其完成期限超过一年度者,应列明计划内容、投资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依本年度之分配额编列本年度预算。 四、依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报经核准办理补办预算之项目,补办预算时,应于其预算书列明计划内容与预算金额。 五、各基金所属基金应编制分预算,并入各该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表达。 六、各基金转投资于其他事业持股比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亦应编制分预算,并入各该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表达。 第 7 条 各基金依前条规定拟编之业务计划与预算,其中属下列规定项目,并应分别拟具计划,依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 一、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 (以下简称购建固定资产) 计划: (一) 各项购建固定资产应详予规划评估,营业基金之专案计划,应依“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评估要点”规定办理,作业基金亦应比照办理。 (二) 新兴重要公共工程建设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前开成本效益分析,应确实评估未来营运及维修成本支出等财源筹措之可行性。 (三) 重要公共建设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另营业基金符合下列规定者,亦应比照该要点规定办理: 1.新兴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公共建设计划或其总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者。 2.已奉核定之计划,因计划内容部分变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资总额增加超过新台币二十亿元且超过原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者。 3.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计划。 二、公共工程计划依“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三、资金转投资计划,应依“中央政府特种基金参加民营事业投资管理要点”及“公股股权管理及处分要点”规定办理。 四、预算员额异动计划。 五、设置及应用电脑计划,应依照“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六、请求国库现金增资或增拨基金计划。 七、职技训练计划。 八、汰购管理用公务车辆计划,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九、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 十、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发展计划,应依“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依“政府重要社会发展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二、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购置科学仪器计划。 十三、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四、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员出国计划,应依“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案件编审要点”规定办理。 第 8 条 各基金主管机关对所属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应切实详尽审核,对各项投资计划应就政策性需要、计划可行性及效益、计划内容、投资金额等详予评估,确实负审核之责。 前项主管机关审核结果,应依规定时间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连同主管概算与所属各基金审定预算相关项目对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送主计处。 第 9 条 各主管机关对所属基金依第七条规定陈报之项目,应审核加具意见,依规定时间核转及副知有关机关: 一、购建固定资产、资金转投资、请求国库现金增资或增拨基金、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设置及应用电脑等计划,应核转主计处,但营业基金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免予办理。上述属重要公共建设及购建固定资产计划,并应核转经建会。 二、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应核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简称人事局) 。 三、职技训练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劳委会) 。 四、汰购管理用公务车辆计划,应核转行政院。 五、公共工程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程会) 。 六、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发展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 七、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核转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研考会) 。 八、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购置科学仪器计划,应核转国科会。 九、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应核转研考会。 十、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员出国计划,除校务基金由主管机关核定外,应核转行政院。 第 10 条 各先期审议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部应就各基金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应缴库额、购建固定资产、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等,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但营业基金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免予办理。 二、经建会、国科会及研考会,应分别就重要公共建设及购建固定资产、科技发展及重要社会发展计划之审议结果,函报行政院。 三、人事局应就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及营业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 四、行政院秘书处应就购建固定资产计划、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但营业基金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免予办理。 五、研考会应就购建固定资产计划、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 六、劳委会应就职技训练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 七、工程会应就公共工程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及相关机关。 八、国科会应就购置科学仪器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主计处。 九、行政院核定汰购管理用公务车辆计划、派员出国计划时,应副知主计处。 第 11 条 主计处对各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应就各有关机关所提意见汇核整理,加具意见,邀集各主管机关、行政院秘书处、经建会、研考会、人事局、工程会及财政部等机关举行审查会议,并将审查结果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 12 条 主计处应依据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审查结果,按营业及非营业两部分分别汇案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连同各附属单位预算,随同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签报行政院提出行政院会议通过后,依规定时间提出立法院审议。 前项非营业部分应按作业基金、特别收入基金、资本计划基金及债务基金分类综计。 第 13 条 各基金应切实依行政院核定预算数及规定之书表格式改编各该附属单位预算并详予核对,同时应注意与行政院编预算综计表勾稽相符,确实无讹。 第 14 条 依法设置及净值新台币三十亿元以上信讬基金之收支余绌表、余绌拨补表及现金流量表,应列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 (非营业部分) 附录。 第 15 条 各基金投资其他事业及捐助财团法人者,应由其主管机关汇整各该事业及财团法人之营运及资金运用计划,送立法院。 第 16 条 附属单位预算编制日程表、预算科目及书表格式,由主计处订之。 第 17 条 各附属单位预算,除依行政程序层转之正本应盖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关机关之副本及复本一律免盖印信。 第 18 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编制,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本年度附属单位预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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