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集团)公司将此办法转发所属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举报。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3737795,传真:63737796,电子邮箱:jb@cq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五楼,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2821216传真:62820539,电子邮箱:yz@cqmj.gov.cb。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开发区营麓小区黑桃湾47号,邮编:401420,举报电话:85891216,传真:85895796,电子邮箱:yn@cq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周家坝路58号,邮编:404040,举报电话:87505279,传真:87505273,电子邮箱:ydmj@yd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黔江工作站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小什字486信箱,邮编:409000,举报电话:79244987,传真:79246450,电子邮箱:qz@cqmj.gov.cn。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接待、登记、督办、答复、统计、报告部门统一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在受理每件举报后,报局领导批示转交局相关处、室或者监察分局、工作站等单位(部门)核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由负责核实查处的局机关有关处室、监察分局、工作站提出评定奖金额度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签,举报单位或个人在财务处领取奖金;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查处的举报案件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月底将办理情况报局办公室汇总统计上报。
第五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按照财政部规定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非法煤矿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过的事项。
第七条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局相关处室查办的重大举报事项。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时,应当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处罚和重复奖励。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重庆市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办理举报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七)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事项查实的程度,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规定的数额之间,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局相关处室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按具体情况评定,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属实举报人的奖金统一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预先支付,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中央财政中列支。
第十二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受理的举报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应申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若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核查机构提请当地公安机关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