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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控[2005]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精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一类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部分在本市使用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见附件1)和修订说明(见附件2)一并下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按照新的免疫程序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修订) 2.修订说明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修订) 目前本市第一类疫苗有8种,分别是:乙肝疫苗(2003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群)、卡介苗、脊灰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白破疫苗。 目前本市推荐使用的第二类疫苗有13种,分别是:乙肝疫苗、A+C群流脑疫苗、无细胞白百破疫苗、麻腮风疫苗、水痘疫苗、23价肺炎疫苗、流感疫苗、甲肝疫苗、风疹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菌苗(以下简称HIB疫苗)、甲乙肝疫苗、狂犬病疫苗、轮状病毒疫苗。 修订后的本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见表1。 表1:上海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16岁人群适用,2006版) ┌───────┬─────────────────────────────────────┐ │接种起始│第一类疫苗种类│ │年龄├───┬───┬───┬───┬───┬───┬────────┬────┤ ││ 乙肝 │卡介苗│脊灰│白百破│ 白破 │ 麻疹 │乙脑疫苗│A群流脑 │ ││ 疫苗 ││疫苗│ 疫苗 │ 疫苗 │ 疫苗 ├────┬───┤疫苗│ ││││││││非活│ 减活 ││ ├───────┼───┼───┼───┼───┼───┼───┼────┼───┼────┤ │出生24小时内│第1剂 │││││││││ ├───────┼───┼───┼───┼───┼───┼───┼────┼───┼────┤ │ 0月龄││第1剂 ││││││││ ├───────┼───┼───┼───┼───┼───┼───┼────┼───┼────┤ │ 1月龄│第2剂 │││││││││ ├───────┼───┼───┼───┼───┼───┼───┼────┼───┼────┤ │ 2月龄│││第1剂 │││││││ ├───────┼───┼───┼───┼───┼───┼───┼────┼───┼────┤ │ 3月龄│││第2剂 │第1剂 ││││││ ├───────┼───┼───┼───┼───┼───┼───┼────┼───┼────┤ │ 4月龄│││第3剂 │第2剂 ││││││ ├───────┼───┼───┼───┼───┼───┼───┼────┼───┼────┤ │ 5月龄││││第3剂 ││││││ ├───────┼───┼───┼───┼───┼───┼───┼────┼───┼────┤ │ 6月龄││││第3剂 ││││││││ 第1剂│ ├───────┼───┼───┼───┼───┼───┼───┼────┼───┼────┤ │ 8月龄││││││第1剂 │第1、2剂│第1剂 ││ ├───────┼───┼───┼───┼───┼───┼───┼────┼───┼────┤ │ 9月龄│││││││││ 第2剂│ ├───────┼───┼───┼───┼───┼───┼───┼────┼───┼────┤ │ 18月龄 ││││第4剂 ││第2剂 ││││ ├───────┼───┼───┼───┼───┼───┼───┼────┼───┼────┤ │2岁 │││││││ 第3剂│第2剂 ││ ├───────┼───┼───┼───┼───┼───┼───┼────┼───┼────┤ │3岁 │││││││││ 第3剂│ ├───────┼───┼───┼───┼───┼───┼───┼────┼───┼────┤ │4岁 │││第4剂 │││││││ ├───────┼───┼───┼───┼───┼───┼───┼────┼───┼────┤ │6岁 │││││第1剂 ││ 第4剂│第3剂 │ 第4剂│ ├───────┼───┼───┼───┼───┼───┼───┼────┼───┼────┤ │ 16岁(初三) │││││第2剂 │││││ └───────┴───┴───┴───┴───┴───┴───┴────┴───┴────┘ 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见表2。 表2:上海市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06版) ┌────────────┬────────┬────────────────┐ │第二类疫苗种类│ 推荐接种对象 │接种方法│ ├────┬───────┼────────┼────────────────┤ │乙肝疫苗│国产5ug/10ug│HBsAg阳性母亲 │按0,1,6月接种3剂│ │││的婴儿可用国产││ │├───────┤10ug或进口20ug││ ││进口10ug/20ug │替代;未接种过││ │││乙肝疫苗的人群。││ ├────┴───────┼────────┼────────────────┤ │A+C群流脑疫苗│2~18岁人群 │可替代A群流脑疫苗,参照A群流脑疫│ │││苗的免疫程序│ ├────────────┼────────┼────────────────┤ │无细胞白百破疫苗│2月龄~5岁人群│可替代全细胞白百破疫苗,参照全细│ │││胞白百破疫苗的免疫程序│ ├────────────┼────────┼────────────────┤ │麻腮风疫苗│≥1岁人群 │18~24月龄接种第1剂;4~6岁接种 │ │││第2剂 │ ├────────────┼────────┼────────────────┤ │水痘疫苗│≥1岁人群 │1岁~12岁接种1剂;≥13岁接种2剂 │ │││,间隔≥6周 │ ├────────────┼────────┼────────────────┤ │23价肺炎疫苗│≥65岁人群;2 │通常接种1剂,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可 │ ││~64岁慢性病、│复种1剂,与第1剂间隔5年以上 │ ││体弱、免疫功能││ ││低下人群││ ├──────┬─────┼────────┼────────────────┤ │流感疫苗│儿童│6月龄~3岁儿童│接种2剂,间隔2~4周,每年接种 │ │├─────┼────────┼────────────────┤ ││成人│≥60岁人群;患│接种1剂,每年接种 │ │││有慢性病、体弱││ │││、免疫功能低下││ │││人群;有职业接││ │││触感染危险的人││ │││群││ ├──────┼─────┼────────┼────────────────┤ │甲肝疫苗│减活│≥2岁人群 │接种1剂 │ │├─────┤├────────────────┤ ││非活││按0,6月接种2剂 │ ├──────┴─────┼────────┼────────────────┤ │风疹疫苗│≥8月龄人群 │接种1剂,4~6岁接种第2剂│ ├──┬─────────┼────────┼────────────────┤ │HIB │PRP-OMP │≥2月龄人群 │2~10月龄接种2剂间隔2个月, │ │疫│││12~15月龄接种第3剂 │ │苗│││11~14月龄接种2剂间隔2个月│ ││││15~71月龄接种1剂 │ │├───┬─────┤├────────────────┤ ││PRP-T │史克││2~6月龄接种3剂间隔1~2个月,15 │ │││││~18月龄接种第4剂 │ │││││7~11月龄接种2剂间隔1~2个月,15│ │││││~18月龄接种第3剂 │ │││││≥12月龄接种1剂 │ ││├─────┤├────────────────┤ │││巴斯德││2~5月龄接种3剂间隔1~2个月,次 │ │││││年接种第4剂 │ │││││6~12月龄接种2剂间隔1~2个月,次│ │││││年接种第3剂 │ │││││≥13月龄接种1剂 │ ├──┴───┼─────┼────────┼────────────────┤ │甲乙肝疫苗│儿童│2~15岁人群 │按0,1,6月接种3剂│ │├─────┼────────┤│ ││成人│≥16岁人群││ ├──────┴─────┼────────┼────────────────┤ │狂犬病疫苗│任何可疑接触狂│暴露前:接种3剂,按0天,7天,28 │ ││犬病毒者;被动│天,以后每年接种1剂 │ ││物咬伤、抓伤,├────────────────┤ ││皮肤或粘膜被舔│暴露后:接种5剂,按0天,3天,7天│ ││者;在疫区有咬│,14天,30天;如果严重咬伤者使用│ ││伤危险或接触病│国产疫苗合并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 ││毒机会的工作人│疫球蛋白则在45天,60天再接种2剂 │ ││员│国产疫苗;│ │││暴露前有免疫史者:在接种末剂疫苗│ │││后1年内再暴露,按0、3天接种2剂;│ │││在接种末剂疫苗后≥1年再暴露,按 │ │││上述暴露后处理;│ ├────────────┼────────┼────────────────┤ │轮状病毒疫苗│2月龄~3岁人群│每年接种1剂 │ └────────────┴────────┴────────────────┘ 附件2: 修订说明 为了便于各接种单位更好地理解修订的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特制定修订说明。 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与市卫生局以往下发的单品种疫苗接种方案无重大变化,在此不予详述。今后本市若对现使用的第二类疫苗的指导原则有改变或引进新的第二类疫苗,其接种方案以市卫生局下发文件为准。 以下仅对变动较大的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一、程序主要修订内容 (一)脊灰疫苗由5剂次改为4剂次,取消原18月龄的剂次; (二)白破疫苗接种年龄改为6岁和16岁; (三)麻疹疫苗第2剂改在18月龄接种; (四)乙脑疫苗(以非活乙脑为例)第1、2剂的接种起始年龄改为8月龄;第3剂2岁,第4剂6岁; (五)A群流脑疫苗由3剂次改为4剂次,第1剂6月龄、第2剂9月龄、第3剂3岁、第4剂6岁。 二、疫苗接种剂次的时限要求 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早起始年龄,在此年龄前接种视为无效接种,必须重新接种。 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各剂次接种月/年龄为理想情况,如果未能及时接种,则各种疫苗的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如下: ┌──────────┬────┬────┬────┬────┐ │前后剂次│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与第2剂 │与第3剂 │与第4剂 │与第5剂 │ ├────┬─────┼────┼────┼────┼────┤ │各剂间最│乙肝疫苗* │ 1个月│ 2个月│││ │短时间间├─────┼────┼────┼────┼────┤ │ 隔 │ 脊灰疫苗 │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 ││白百破疫苗│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 ││ 白破疫苗 │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 ││ 麻疹疫苗 │ 1个月││││ │├──┬──┼────┼────┼────┼────┤ ││乙脑│非活│7天 │ 6个月│ 6个月││ ││疫苗├──┼────┼────┼────┼────┤ │││减活│ 6个月│ 6个月│││ │├──┴──┼────┼────┼────┼────┤ ││A群流脑疫 │ 3个月│1年 │3年 ││ ││苗│││││ └────┴─────┴────┴────┴────┴────┘ *第1剂与第3剂最短间隔4个月 第一类疫苗常规免疫的接种人群为≤16岁人群,在此年龄范围内应尽量完成第一类疫苗常规免疫的剂次,但要符合各疫苗第1剂的最早起始年龄和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的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简称“五苗”)的基础免疫应在<12月龄(即小于1岁)内完成。 三、特殊人群接种 本市规定新入学/入伍的大学(大专)新生、中专外来新生、新兵,无论其既往接种史如何,必须在开学后尽快接种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各1剂。这些疫苗接种的剂次归入其他免疫。 四、其他情况 ≥6岁人群需接种白百破疫苗者必须使用成人用白破疫苗替代。 两种或两种以上接种途径相同的减活疫苗如果未能同天接种,应间隔≥1个月再分别接种。 卡介苗未种者中,<3月龄人群可直接接种,≥3月龄人群须先作PPD试验,阴性者方可补接种1剂。≥7岁人群不再接种卡介苗。 五、第一类疫苗及其替代品第二类疫苗各产品的接种部位、途径、剂量 ┌───┬────────────────┬─────┬───┬─────┐ │ 类别 │产品│ 部位 │ 途径 │每次接种剂│ │││││量│ ├───┼────────────────┼─────┼───┼─────┤ │第一类│ 重组酵母乙肝疫苗5ug/支 │上臂三角肌│ 肌肉 │ 1支│ ├───┼────────────────┼─────┼───┼─────┤ │第一类│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上臂三角肌│ 皮内 │0.1ml │ ├───┼────────────────┼─────┼───┼─────┤ │第一类│脊灰减毒疫苗糖丸│ 口服 │ 口服 │ 1粒│ ├───┼────────────────┼─────┼───┼─────┤ │第一类│全细胞白百破疫苗│ 臀部 │ 肌肉 │0.5ml │ ├───┼────────────────┼─────┼───┼─────┤ │第一类│ 麻疹减毒活疫苗 │上臂三角肌│ 皮下 │0.5ml │ ├───┼────────────────┼─────┼───┼─────┤ │第一类│ 非活乙脑疫苗或减活乙脑疫苗 │上臂三角肌│ 皮下 │0.5ml │ ├───┼────────────────┼─────┼───┼─────┤ │第一类│ A群流脑多糖体疫苗│上臂三角肌│ 皮下 │0.5ml │ ├───┼────────────────┼─────┼───┼─────┤ │第一类│ 成人用白破疫苗 │上臂三角肌│深皮下│0.5ml │ ├───┼────────────────┼─────┼───┼─────┤ │第二类│重组酵母乙肝疫苗10ug/支或20ug/支│上臂三角肌│ 肌肉 │ 1支│ ├───┼────────────────┼─────┼───┼─────┤ │第二类│无细胞白百破疫苗│ 臀部 │ 肌肉 │ 1支│ ├───┼────────────────┼─────┼───┼─────┤ │第二类│ 麻腮风疫苗 │上臂三角肌│ 皮下 │ 1支│ ├───┼────────────────┼─────┼───┼─────┤ │第二类│A+C群流脑多糖体疫苗│上臂三角肌│ 皮下 │ 1支│ └───┴────────────────┴─────┴───┴─────┘ 其他第二类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剂量见产品说明书。 六、疫苗剂次分类和受种者年龄计算标准 本市将疫苗接种的剂次用不同的免疫类型进行分类,共有5种免疫类型,分别是: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应急免疫、强化免疫、其他免疫。基免免疫和加强免疫合称为常规免疫。 基础免疫:某种疫苗要达到理想的免疫效果必须接种的剂次。 加强免疫:某种疫苗在完成基础免疫剂次的若干期限后为了巩固免疫效果必须接种的剂次。 应急免疫:为了控制相应传染病的暴发,在暴发点内对易感人群进行某种疫苗接种的剂次。 强化免疫:为了消灭或消除或控制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在较大的地域内开展的某种疫苗接种的剂次。通常有上级文件作为实施强化免疫的指示。 其他免疫:除了上述4种免疫类型以外接种的剂次。 如果应急免疫或强化免疫或其他免疫的剂次同时符合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剂次定义,应计为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剂次,不再计为应急免疫或强化免疫或其他免疫的剂次。 根据以上免疫类型,本市第一类疫苗的剂次说明如下: 乙肝疫苗第1~3剂为基础免疫;卡介苗第1剂为基础免疫;脊灰疫苗第1~3剂为基础免疫,第4剂为加强免疫;白百破疫苗第1~3剂为基础免疫,第4剂为加强免疫;白破疫苗第1~2剂为基础免疫;麻疹疫苗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3剂为加强免疫(实际意义为复种);灭活乙脑疫苗第1~2剂为基础免疫,第3~4剂为加强免疫;减活乙脑疫苗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3剂为加强免疫;A群流脑疫苗第1~2剂为基础免疫,第3~4剂为加强免疫。 计算年龄以公/阳历日期和自然月/年为准,如果描述为月龄,则精确到1个月;如果描述为年龄,则精确到1年。例如:某儿童05年5月8日出生,0月龄是指05年5月8日至05年6月7日之间的时间段;1月龄是指05年6月8日至05年7月7日之间的时间段;12月龄是指06年5月8日至06年6月7日之间的时间段;1岁是指06年5月8日至07年5月7日之间的时间段。 七、第一类疫苗种类和实际使用的产品 程序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种类为该疫苗的通用称谓,每个疫苗种类可能有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剂量和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并非每种产品都作为第一类疫苗免费提供。本市列入第一类疫苗的产品一般指: ┌─────────┬────────────────────┐ │第一类疫苗种类│作为第一类疫苗提供的产品│ ├─────────┼────────────────────┤ │ 乙肝疫苗 │ 重组酵母乙肝疫苗5ug/支 │ ├─────────┼────────────────────┤ │卡介苗│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 │ 脊灰疫苗 │脊灰减毒疫苗糖丸│ ├─────────┼────────────────────┤ │白百破疫苗│全细胞剂型白百破疫苗│ ├─────────┼────────────────────┤ │ 麻疹疫苗 │ 麻疹减毒活疫苗 │ ├─────────┼────────────────────┤ │ 乙脑疫苗 │ 非活乙脑疫苗或减活乙脑疫苗 │ ├─────────┼────────────────────┤ │ A群流脑疫苗│ A群流脑多糖体疫苗│ ├─────────┼────────────────────┤ │ 白破疫苗 │ 成人用白破疫苗 │ └─────────┴────────────────────┘ 随着免疫预防工作和生物医药科技的发展,原来作为第一类疫苗提供的产品可能会停用,并启用新的产品。在此无法将列入第一类疫苗的产品一一陈述,如有变化,市卫生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的第二类疫苗产品 随着生物医药科技的发展,原先作为第一类疫苗的产品经过改良或是创新成为第二类疫苗产品,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目前,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的有重组酵母乙肝疫苗10ug/支或20ug/支(替代重组酵母乙肝疫苗5ug/支);无细胞剂型白百破疫苗(替代全细胞剂型白百破疫苗);麻腮风疫苗(替代麻疹减毒活疫苗的加强免疫);A+C群流脑多糖体疫苗(替代A群流脑多糖体疫苗的加强免疫)。 九、实施要求 修订后的上海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16岁人群适用,06版)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完全按照该程序接种,2006年3月1日以前出生者应按照符合各疫苗第1剂的最早起始年龄和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的要求重新安排免疫程序,尽量与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轨。但是2006年3月1日及之前已满3岁者的A群流脑疫苗按原免疫程序接种,未满3岁者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种。 为了说明如何与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轨,以下举例说明: (一)麻疹疫苗:某儿童2004年12月5日接种第1剂(8月龄),按原免疫程序应在2008年4月5日接种第2剂(4岁),但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应该在18月龄接种第2剂,所以应该在2006年3月1日通知其接种第2剂(23月龄);如果其在2005年5月5日接种过麻腮风疫苗,则可以视为已接种第2剂麻疹疫苗,不必再通知其接种麻疹疫苗。 (二)A群流脑疫苗:某儿童2004年9月5日接种第1剂(3岁),到2006年3月1日已超过3岁,则按原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如果该儿童2004年2月1日出生,到2006年3月1日为2岁(未满3岁),则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种,具体剂次间隔安排应符合最短间隔的要求,即2006年3月1日接种第1剂,4月1日接种第2剂(间隔1个月),2007年4月1日接种第3剂(间隔1年),2010年4月1日接种第4剂(间隔3年)。 (三)脊灰疫苗:某儿童2004年11月5日接种第4剂(18月龄),按原免疫程序应在2007年5月5日通知其接种第5剂(4岁),但按修订的免疫程序该儿童脊灰疫苗已接种满4剂次且各剂间间隔符合要求,即可不再接种脊灰疫苗;如果该儿童2004年11月5日接种第3剂(4月龄),则2006年1月5日不必接种第4剂(18月龄),等到2008年7月5日接种第4剂(4岁)。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该程序的培训,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培训。接种单位应该理解掌握该程序,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第一类疫苗接种。 本说明中疫苗产品数据截止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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