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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5]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施意见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厂(行)长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企一策,客观、公正、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标准、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和年度薪酬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实行实施意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自报4个指标,由市国资委选择确定其中2个。 (三)共性指标包括党组织建设、维护稳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和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三年考核的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条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提出。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技改大修投入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预警制度。市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年中或任期内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奖励、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年度收入=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 (一)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及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本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0.7+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0.3) ×(根据资产总额确定的倍数×0.2+根据营业收入确定的倍数×0.4+根据利润总额(或减亏额)确定的倍数×0.4)。(基薪倍数表附后)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25%、净资产收益率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两个分类指标各15%。 绩效年薪基数为基薪的1-6倍,具体倍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经营难度有所区别,垄断性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0.8,竞争性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1,扭亏增盈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1.2。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经营难度系数 其中:80%≤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120% 即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小于80%时,不能计提绩效年薪;计提绩效年薪的上限为绩效年薪基数的12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25%+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20%+分类指标1完成率×15%+分类指标2完成率×15%)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率=(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三)经营管理奖励是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增长情况的奖励,由企业根据每个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和贡献提出经营管理奖励分配方案。 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由市国资委商市政府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考核,形成一个考评系数,并根据企业的利润增长额或减亏额按10%计提。 经营管理奖励计算公式为: 经营管理奖励=利润增长额或减亏额×10%×考评系数 利润增长额=本年实际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利润总额 减亏额=本年实际亏损额-上年实际亏损额 当利润增长额为负数(增亏)时,同比例提取罚金,并按奖励分配方案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企业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厂(行)长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在0.8(含0.8)以下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的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按月平均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对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组织专项审核。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根据审计结论及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兑现。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权重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20%、不良资产比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40%。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当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按下列公式予以扣减: 应扣减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1-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20%+不良资产比率完成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40%) 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三年各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之和÷3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 (一)绩效年薪的30%和经营管理奖励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明细帐户。 (二)按实施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份,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独列示。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虚报、瞒报企业财务和统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发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实施意见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按实施意见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意见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薪倍数表 2、2005年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试点企业名单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基薪倍数表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或减亏额) 倍数 备注 5000以下 4000以下 100以下 1 不含上限 5000-25000 4000-20000 100-500 2 含下限不含上限 25000-50000 20000-40000 500-1000 3 含下限不含上限 50000-100000 40000-80000 1000-2000 4 含下限不含上限 100000-200000 80000-160000 2000-4000 5 含下限不含上限 200000-300000 160000-240000 4000-6000 6 含下限不含上限 300000-400000 240000-320000 6000-8000 7 含下限不含上限 400000-500000 320000-400000 8000-10000 8 含下限不含上限 500000-750000 400000-600000 10000-15000 9 含下限不含上限 750000-1000000 600000-800000 15000-25000 10 含下限不含上限 1000000-1500000 800000-1000000 25000-50000 11 含下限不含上限 1500000以上 1000000以上 50000以上 12 含下限不含上限 附件2: 2005年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试点企业名单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 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市公交总公司 贵州省商业储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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