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京煤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整顿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的规定
停产整顿煤矿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不再受理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
二、停产整顿煤矿验收时限的规定
所有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凡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煤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煤矿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发还有关证照。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政府应将关闭煤矿名单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三、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规定
停产整顿煤矿取得各种证照后,要提出复工申请,并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方可恢复生产。
四、煤矿有关证照的颁证顺序的规定
(一)对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或到期的煤矿,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已经颁发的要暂扣。
(二)对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的煤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出具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函。
五、规范煤矿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区政府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关闭,实施“先关闭,后整合”。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关闭煤矿名单分别报送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
煤矿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停产整顿煤矿不能以“改扩建(含技术改造)”名义延迟或者逃避整顿关闭。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统一制定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原则、目标和时限,落实整合工作的监管部门和被整合煤矿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整合工作完成后,要经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重新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非法生产活动。
六、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要监督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组织力量,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2005]56号)文件的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的制度落实到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