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保证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在执行《实施意见》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监察局2005年12月26日)
根据党中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要求,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搞好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总体要求: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2006年内完成对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省纪委作出统一部署后实行。
二、领导体制
(一)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按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在党组中排名(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
(二)派驻机构副处级和科级纪检监察员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徐纪委〔1988〕80号文件规定,按单列编制总数核定,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掌握使用,其任免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规定。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五)派驻纪检组组长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七)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档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九)派驻机构干部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机构的联系。归口业务处室负责与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工作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衔接,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认真探索履行新职责的方式方法。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形成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四)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