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各大学纪委(监察室):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省监察厅
2005年12月25日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第一条为严肃党纪政纪,预防和制止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即先行免职,再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五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第六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参与赌博屡教屡犯的;
(二)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四)在国(境)外赌博的。
第七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的;
(二)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计算机网络帮助的;
(三)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通讯帮助的;
(四)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费用结算帮助的;
(五)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
(六)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
第八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其配偶、子女负有教育责任。纵容配偶、子女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赌博活动,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或者在打击赌博活动中,徇私舞弊、妨碍调查,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赌博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赌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对赌博活动进行检查和打击行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或查禁人员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策划、组织或者介绍他人参加赌博活动,依照本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所在地区、单位赌博活动泛滥的,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按照共产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以及有关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发布的有关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