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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闽审法[2005]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厅领导等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五)负责将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送交审计组长复核,将现场获取的审计证据交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七)负责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或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八)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九)负责按时、按规定报送立卷归档材料,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工作目标及《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5个工作日内将厅领导签发的方案(包括审计方案调整)送办公室、法制处备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负责复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落实审计证据的签名盖章,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检查审计组成员审计日记,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报告。 (六)负责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组织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并经厅领导书面批准撤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 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建议。 (七)负责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八)配合所在处室和法制处的复核工作,对报送复核的审计报告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认真及时提供,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补正。 (九)负责在后续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十)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组违反劳动纪律和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制止,并向厅机关有关部门反映。负责对审计组成员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情况按规定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八条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审核,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二)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审计的,应督促审计组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完成。 (三)负责对审计组长提交的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认为重大问题与审计组长有分歧的,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四)负责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审核审计报告及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提出书面具体审核意见,包括审计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五)负责在提出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组织代拟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连同对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并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六)收到总审计师签署的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请审计项目的分管厅领导安排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七)根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根据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补正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按规定时限组织补正,并将补正材料送法制处审核。 (八)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完毕被厅领导退回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九)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向法制处提交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情况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应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包括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厅领导和法制处。 (十)负责组织管理本处室审计管辖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动态资料更新。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做好审计对象综合管理数据库有关对象的资料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收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二)根据审计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审计成果,对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协同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法律处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负责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复核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参加所复核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四)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审理意见,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五)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制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协调复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复核质量负责。 (三)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复核意见;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四)负责提请召开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负责牵头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组织检查厅机关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按规定向厅长办公会议提交后续审计的检查报告。 对平时业务处室报来针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落实措施,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对审核的复核意见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计通知书会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法定送达时限负审核责任。 (二)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对全省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会稿,对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 (三)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负责编制每个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度表,并进行工作进度督查。 (四)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主持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负责安排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指定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发参会人员。 (六)负责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起草工作,根据审理决定,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经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签发。 (七)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的制作,并负责审计业务文书邮寄工作。 第十二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负责在4个工作日内对法制工作部门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根据需要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审核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对审核、审定和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领导责任。 3.根据业务处室和办公室的提请,及时主持召开分管审计事项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在1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办公室送签的会议纪要。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业务部门通过厅机关OA系统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厅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审定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委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审计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执法文件、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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