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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委办发[2005]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2日
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我省清理清缴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成果,切实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的管理和监督,对财务制度未规定的借用公款行为一律禁止。 二、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公款批借给亲友。对按财务制度规定借用的公款,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拖欠。 三、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群众讨论、组织批准、公示通过后,可从单位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酌情补助或借款,但借款须及时归还。 四、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单位,必须结清所有欠款。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应将拖欠公款问题作为离任审计的内容之一;其他干部调任新单位或离职,必须由原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结清账务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或离职手续。 五、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因有特殊情况确已无法收回的欠款,应按规定程序向本级有关部门申报核销。但对受刑事处分且有偿还能力的当事人,原单位应当及时追回欠款,不得申报核销。 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借用公款无故长期拖欠或违规借用公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借款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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