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厂 (以下简称本厂)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厂设下列各组、室、工场。 一、工作组。 二、技术组。 三、材料组。 四、总务室。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七、政风室。 八、劳工安全卫生室。 九、第一工场。 十、第二工场。 十一、第三工场。 十二、第四工场。 各组、室、工场掌理事项,依照本局各机厂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工作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货车三检施工流程及时程之拟订与管制。 二、客货车各级检修、各项配件、厂段设备之工令单开立登录。 三、客货车自制配件制造进度之连系及催供。 四、自备罐车施工时程拟订管制。 五、办理客货车配件外包修理加工及维修业务委外作业。 六、客货车进出厂与进出廊之调车作业。 七、客货车工时考核及统计。 八、代办工程费用估算请款及签认单之填发。 九、客货车维修保养单之填发。 十、车辆修制配件之生产量及人工统计。 十一、各项考工表报制作。 十二、计工日报之统计及考核。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技术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辆组件及机械与电气组件之设计暨工作方法之研究改善事项。 二、车辆组件之设计制图事项。 三、车辆组件采购规范描图及出图事项。 四、车辆组件采购案之检验事宜。 五、车辆新造改造案配合执行事宜。 六、车辆及机械与电气设备图样保管事项。 七、修车技术在职训练事宜。 八、机厂工作资料之编译制图与厘定事项。 九、车辆劳务外包采购技术规范订立及执行事项。 十、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之定期检修计划、预算提列事项。 十一、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临时修理之联络及催督事项。 十二、厂内给水及输电设备之检修计划事项。 十三、机电、厂房轨道维护设备零组件采购案及改善案执行。 十四、厂内房屋设备之维护及新造计划事项。 十五、厂内轨道运输设备维护事项。 十六、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财产之增减登录事项。 十七、厂房机械与电气设备各类调查表之填报,操作许可证之申请。 十八、厂内机具设备之自动检查及定期检查计划执行。 十九、机检段机械与电气设备检修之联络及督催事项。 二十、客货车二、三级检修之进出厂检查及施工中检查事项。 二十一、客货车车辆新造、更新改造、局外代办工程、监造、完工、验收等工作。 二十二、客货车报废车辆之鉴别及一切手续之处理。 二十三、客货车车籍管理,各检查纪录登录。 二十四、填报各项检查表。 二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材料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自购材料之请购及点收。 二、年度材料之编制。 三、车辆材料配件之请领、控管、调拨、核发。 四、材料收回、退料与呆废料处理。 五、车辆配件之修制及验收。 六、仓库材料储存、保管及搬运装卸工作。 七、材料借出、借入、受赠、赠与与让售。 八、机检段之材料供料。 九、车辆随车配件管理。 十、库存材料经常、定期及年度盘点。 十一、材料收发单动态登记。 十二、材料单据审核编制。 十三、用料月报表核对与更正。 十四、帐存与库存之核对。 十五、各种用料统计。 十六、有关料帐报表之核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总务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财产管理、车辆、宿舍管理。 二、文书处理、档案管理。 三、物品采购、保管、登记与报核、废品之处理。 四、员工福利、住宅辅购、膳食、服装等业务。 五、办公处所环境布置、清洁。 六、厂内安全、门禁、清洁外包管理。 七、各种款项之请领。 八、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入、支付、保管。 九、现金日记簿、银行往来帐、各种报表之记录。 十、扣缴各种税款、借支款项及保险费、执行法院执行命令之扣款。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组织编制、任免、迁调、铨审、动态有关事项。 二、考试分发及升资甄审有关事项。 三、奖惩、考成、服务、训练、进修事项之拟办事项。 四、缓召事项之申办事项。 五、人事规章宣导、资料管理、登录、建档事项。 六、退休、抚恤、退抚基金事项之拟办核转事项。 七、差假、勤惰及平时成绩考核拟办事项。 八、各种表扬奖章请领之汇办事项。 九、员工服务证、乘车证填发事项。 十、待遇及各项福利补助之审核事项。 十一、公、劳、全民健保之申办事项。 十二、各项服务证明之制作及核发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会计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执行、控管,财务分析、统计、造表。 二、各项费用预算动支核定、财物收支稽核。 三、工程契约、招标稽核。 四、收、支原始凭证审核,传票记帐凭证填制。 五、财产购置核销登录,折旧摊提,财产增加、减损单稽核及财产报废勘验、核算等。 六、本厂工程、财务,劳务采购招标、验收等监办。 七、代外自备货车维修盈亏及年度什项收入等结算、登录。 八、现金出纳、材料、财产内部控制稽核。 九、出纳会计事务查核。 十、指派各段责任区材料让售提货监磅暨采购案监办。 十一、年度决算编制。 十二、各项维修工作、人工耗用、材料领用料值及间接生产费用汇计。 十三、车辆维修成本与预算成本比较分析控制。 十四、局外自备货车维修代办收入、成本核算、列帐、盈亏比较分析。 十五、车辆完工成本汇计、完工决算表编造。 十六、材料、工时成本控制、稽核。 十七、供应本路各机、检段配件用料成本核算、签认。 十八、作业支出明细表、修造费用、代办费用明细表编造。 十九、未完工成本,工作分析月报表编造。 二十、资产负债及损益帐,总帐、明细帐登录、装订暨会计凭证、簿籍、会计报告等档案整理保管。 二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政风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劳工安全卫生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厘定职业灾害防治计划、紧急应变计划、并指导有关单位实施。 二、规划、督导各单位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稽核及管理。 三、规划、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 四、规划、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危害通识及作业环境测定。 五、规划、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六、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 七、督导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死亡等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八、实施安全卫生绩效管理评估,并提供劳工安全卫生谘询服务。 九、提供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 十、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第一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客货车修制工作之协办。 二、客货车配件修制有关木工、油漆工作。 三、车辆及设备油漆工作。 四、客车涂装座椅总成外包之执行及控管。 五、货车除锈油漆外包之执行及控管。 六、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七、有关节工省料之推行备用材料之保管。 八、有关工作技术问题之研究改进。 九、有关工作方案之执行组场工作之连系。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第二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客货车修制工作之策划、日程与工数之统计及改进。 二、客货车行走部份、轫机部份、连结器部份、上水装置等分解、安装之修制。 三、客货车车轮镟削、压制及轴承分解、安装,车体转向架吊离、组合、测试等工作。 四、车辆试驶及回厂后未完善部份之整修。 五、年度用料之计划及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六、工作方法及程序之研究改善。 七、工作分配及调度,工事缓急之调解。 八、工作现场之清洁整理。 九、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十、有关节工省料之推行,备用材料之保管。 十一、计工日报及各项表报之填报。 十二、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之登记报告。 十三、有关工作方案之执行、技术问题之研究改进。 十四、组场间工作之连系。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第三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客货车修制工作之主办,及工作分配与调度。 二、客货车车架及车厢之修制与有关电、气焊、铆钉之配件修制。 三、厂内及外段之机械设备有关铆钉、电焊、电焊工作之修制。 四、车辆试驶及回厂后未完善部份之整修。 五、车辆修理工作之策划及工作方法、程序之研究及改善。 六、车辆修制日程与工数之统计与改进,及用料计划与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工作现场之清洁整理。 八、有关节工省料之推行及备用材料之保管。 九、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之登记报告、与计工日报及各项表之填报。 十、有关工作技术问题之研究改进、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十一、有关工作方案之执行、及工事缓急之调节。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第四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全厂客货车机械电气配件之修制。 二、厂内机械设备及工具之修制,机械定期检修。 三、机检段机械设备修制及外段客货车配件修制。 四、原动机及发电设备之运用与保养、维修。 五、用料之计划申购、验收及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六、工作分配及调度、工作方法及程序研究、改进及员工技术训练。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八、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登记报告及成品整理交货。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7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8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9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事项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工场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0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1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组、室、工场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