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花莲机厂 (以下简称本厂)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厂设下列各组、室、工场。 一、总务室。 二、工程组。 三、第一工场。 四、第二工场。 五、第三工场。 六、劳工安全卫生室。 七、会计室。 八、人事管理员。 各组、室、工场掌理事项,依据本局各机厂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总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出纳工作、员工福利、薪什费之造单、逾时加班费、误餐费之请领、员工加班及奖金统计、现金日记帐处理。 二、宿舍管理。 三、职工福利、采购核销。 四、文康活动执行事宜。 五、公文收发、印信典守、文书档案等管理。 六、办公大楼设备维护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之事项。 七、一般性财产、保管品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八、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工程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年度修车计划。 二、每月修车进度之排定。 三、修车之工作命令单、考核、施工等管制。 四、相关单位委讬代办技术性工程事项。 五、进出厂车辆管制。 六、各工场修车业务协调、联系等事宜 七、修车外包业务综理考核。 八、报废车辆、改造车辆之审理。 九、修车人工及工具之管制。 十、配件委外修制之管控。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第一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办柴联车、柴油客车、DHL 机车、PBK 电源行李车之引擎、液体变速机、冷却循环系统、轫机装置含客车等维修,及品质控管。 二、相关段送修品之维修。 三、维修用料之筹编及领用。 四、各级车辆检修基准的订定。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第二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办柴联车、柴油客车、DHL 机车、PBK 电源行李车之转向架、轫机连杆机构、车轮镟削或 (更换) 、连结器、车身钣金等维修及品质控管。 二、油漆外包工程监造及品质控管。 三、相关段送修品之维修。 四、维修用料之筹编及领用。 五、各级车辆检修基准的订定。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第三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办柴联车、柴油客车、DHL 机车、PBK 电源行李车之发电机、起动马达、蓄电池、各项电气配件及线路、空调冷气、车身内装等维修及品管。 二、空调冷气机、座椅整修等外包监造。 三、相关段送修品之维修。 四、维修用料之筹编及领用。 五、各级车辆检修基准的订定。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劳工安全卫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规划督导劳工安全卫生管理。 三、规划督导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 四、指导监督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 五、规划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六、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 七、督导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办理职业灾害统计。 八、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事项执行。 九、提供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 十、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十一、职场健康促进计划事项。 十二、办理防火管理人事项。 十三、办理危险物品保安监督人事项。 十四、督导护理工作、监督废水处理及设备 (含车库设备维护) 工作。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 (概) 算之审核汇编,执行预算分配键入。 二、各项经费之控制,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 三、各项经费之会签,采购案件书面审核监办。 四、每月财务报表之产出,年度结、决算转帐、核造及编制。 五、内部往来核对、转列及编制差异解释表。 六、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提供及分析汇报事项。 七、年终权责发生费用之保留款转列。 八、每月库存现金及备用金之核对,并不定期查核出纳会计事务。 九、公文处理,会计凭证、表报之整理、装订、收存。 十、路局权责区分交办事项,本厂小额采购招标稽核及契约审核。 十一、财产购置核销、登录、折旧摊提,财产增、减核转及报废材料之查核销帐。 十二、自购料与去年同期比较表,供单位分析改进。 十三、审计机关查核资料提供,分析处理及协调事项。 十四、人工旬报表汇整及自购料整理键制。 十五、修车费用平均工资、间接费计算,各项修造工作成本分析,各机检段配件用料核算,签认单填制寄发。 十六、在制品、修制品及各机检段委讬工作摊计结转。 十七、编制作业支出明细表,修造费用明细表,工资、材料、间接费用分析表,完工及未完工成本分析,工作分析月报表等。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考核、考绩 (成) 、奖惩事项。 五、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六、服务纪律、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七、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八、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文康活动之拟订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