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机厂 (以下简称本厂)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厂设下列各组、室、工场: 一、技术组。 二、工作组。 三、材料组。 四、总务室。 五、劳工安全卫生室。 六、柴电工场。 七、内燃机工场。 八、电机第二工场。 九、组立工场。 十、机器工场。 十一、电机第一工场。 十二、工机工场。 十三、通用工场。 十四、车件工场。 十五、电机第三工场。 十六、客车工场。 十七、钣金工场。 十八、人事室。 十九、会计室。 二十、政风室。 各组、室、工场掌理事项,依照本局各机厂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技术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长期发展及经建计划、机电设备新建汰旧检修、保养设计制图及固定资产、工程费用之编拟与施工督导等。 二、机电设备新建、维修保养、设计及施工督导事项。 三、厂房新建计划拟办、维修、规划设计与施工督导事项。 四、非计划型资产管理与采购。 五、全厂资讯统合管理。 六、局内各单位委讬修制设备工作之计划及督办事项。 七、来宾参观有关技术谘询、安排与指导。 八、各型车辆改造、工作方法设计、研究、制图。 九、各型车辆材料规格之拟订审查检验。 十、各型车辆技术问题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研订。 十一、技术发展研究暨专题报告、图书整理保管。 十二、在职教育训练安排。 十三、各型车辆改造工程验收与改造事项之记录。 十四、各型车辆各项维修检查及表报资料填列与汇整管理。 十五、各型车辆各项保养维修所需之规范、标准订定。 十六、各型车辆故障研究、分析、检查与会勘与报废事宜。 十七、各型车辆维修外包业务之检验。 十八、各型车辆维修标准化业务之推动与稽核。 十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 5 条 工作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新车辆工作计划订定进度及配件维修等工作筹划执行事项。 二、各型车辆备品计划修制工作命令单之填发登记连系及追查事项。 三、局外委讬工事之接洽订约施工督导连系及催办事项。 四、各机检段讬修制品工作命令单之填发登记连系及催办事项。 五、各机检段设备工作命令单之填发登记连系及催办事项。 六、编印各型车辆车辆年度维修计划表事项。 七、各型车辆之维修计划及填发工作命令单事项。 八、各型车辆修理进度之拟订、进出厂日期预定之编订等及执行连系事项。 九、各型车辆修竣后之试车交接 (进出厂) 事项。 十、各型车辆在厂日数、施工日数、在厂辆数之统计及开工完工日期之登记及各类表报之建档事项。 十一、本厂设备工作命令单之填发登记连系及催办事项。 十二、各类财产增加减损保养单填制事项。 十三、各种修理动态填划预定表及办理修车会报。 十四、厂内调车工作办理事项。 十五、文书收发登记分催办及事务用品请领保管等事项。 十六、本厂每月工作报告简表之填报事项。 十七、搜集资料编制本厂全年度业务及工作报告事项。 十八、年度人工及加班试车费用预算编制事项。 十九、各类车辆修理人工之考核登记事项。 二十、各类车辆新制改造更新及新购车之整备等人工考核登记事项。 二十一、本厂每月实际人工之统计登记事项。 二十二、本厂人工之分析考核事项。 二十三、审核职工加班人工;统计加班时间及核对人工旬报表事项。 二十四、工时研究及直接修车人力之规划与调配事项。 二十五、车辆维修外包工作之分析评估、编列契约及监督执行等事项。 二十六、奖工、考工制度之拟办事项。 二十七、各工场督导事项。 二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材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材料预算之编制事项。 二、自购料请购、委修、公告、采购审查等之招标作业事项。 三、自购材料报销事项。 四、预估料价事项。 五、修车用料申请、处购之统计编制作业及催供事项。 六、委验材料及样品之处理事项。 七、文书收发登记催办及事务用品之申请领收保管事项。 八、自购材料月报表制作。 九、本厂各场领料之点收配发及稽核事项。 十、本厂各场退料、调拨送交外段、材料厂事项。 十一、本厂各场需用油料计划申请提运及配发事项。 十二、自购材料点收配发事项。 十三、搬运车辆 (堆高机) 之管理事项。 十四、运什费之编制报销事项。 十五、燃油月报表填报事项。 十六、各型车辆随车配件收发保管事项。 十七、各机、检段修制品之登录连系收发保管事项 (包括请求车辆及装卸托运事项) 十八、车辆配件呆废料处理及调查事项。 十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总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电子文件及文书保密事项。 二、厂容环境卫生整理及监督。 三、事务用品等动支、采购、请领配发、核销手续及财产、物品管理异动登记之事项。 四、会议室、员工澡堂、本厂餐厅及员工宿舍管理。 五、公务车辆之调派、保养、修护、汰旧换新及检验等事项。 六、公务车驾驶人员管理、考核事项。 七、厂区门禁管制之维护与门卫之管理。 八、公文查询稽催事项。 九、关于医疗管理事项。 十、各种集会筹办布置。 十一、员工制服之贷发事项。 十二、物品及工具携出证之编号整理事项。 十三、民防管理事项。 十四、员工延时工资及加倍工资造册事项。 十五、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六、员工薪津造单管理及所得税资料登记及扣缴凭单事宜。 十七、各项扣款事项并填发扣款证明。 十八、薪津转存及溢发款项之追缴等事项。 十九、各项工程款及购料款项之支付事项。 二十、关于现金帐、现金日报表、月报表之造单事项。 二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劳工安全卫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修订、委员会议决议事项之执行追踪。 二、安全卫生机具、设备自动检查实施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四、职业灾害之调查、统计、处理及防止、改进事项。 五、安全卫生防护器具配置、使用、考核及宣导、督导事项。 六、劳工定期健康检查与资料管理及追踪异常事项。 七、作业环境之督导改善及建议事项。 八、实施安全卫生绩效评估,提供劳工安全卫生谘询服务。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柴电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柴电机车各级检修之拆卸装配修理改进等工作之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柴电机车修理过程工作进度与品质控制之事项。 三、柴电机车材料请领管理收发登记事项。 四、修理柴电机车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五、各机检段讬修品修制督导事项。 六、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进事项。 七、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八、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九、全场员工工作之调配监督指挥及功过得失之考核事项。 十、柴电机车修造操作纪录事项。 十一、柴电工场各项外包业务考核与监工督导事项。 十二、柴电工场各项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使用保管与申请修制事项。 十三、柴电机车各零组件之中间成品检查。 十四、本场计工日报及员工加班填造事项。 十五、各型柴电机车维修人员之训练计划及考核事项。 十六、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等事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内燃机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柴电机车引擎及其动力部份各级检修之拆卸修理、组装、改善等工作之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修车材料之请领管理使用登记事项。 三、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良事项。 四、修车有关资料之纪录整理汇编事项。 五、各级检修修车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六、各机检段讬修品修制执行与督导事项。 七、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八、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九、全场员工工作之调配监督指挥及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柴电机车引擎及其动力部份修理过程与品质控制事项。 十一、员工修车维修技术之训练与考核事项。 十二、各项外包业务之监工与考核事项。 十三、关于计工日报及员工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四、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事项。 十五、各种机具、设备、仪器之使用、维修、与保管。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电机第二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电联车、电力机车及柴电机车牵引马达、MA 主发电机、电抗器等回转电机之维修纪录事项。 二、修车材料之请领管理使用登记等事项。 三、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良事项。 四、各机检段讬修品之修制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各组件修车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六、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填报事项。 七、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八、全场员工工作之调配监督指挥及功过得失之考核事项。 九、工场设备、机器、工具之保管使用与申请制购事项。 十、关于计工日报及员工加班之填造事项。 十一、各种组件进修人员技术之训练及考核事项。 十二、有关资料之统计汇编报告事项。 十三、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等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组立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之拆卸组装维修及管控。 二、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之维修过程与工作进度品质控制事项。 三、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之修车人力与各级检修之作业报表纪录与保存事项。 四、各机检段讬修品之修制事项。 五、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良事项。 六、修车开工、完工、工期等之报告事项。 七、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八、全场员工工作调配督导指挥及工作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九、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备品修制事项。 十、外包业务考核与监工事项。 十一、各种机器、工具、设备之保管使用与维护事项。 十二、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维修用料之请领、检验、保管使用维护等事项。 十三、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维修人员训练及考核事项。 十四、有关资料之统计汇编报告事项。 十五、计工日报及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六、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事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机器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电力机车、柴电机车、电联车、客车等之各种配件制品之机器加工筹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厂内设备及局内外讬制工程之机器加工筹划与督导事项。 三、各型电力机车、电联车、柴电机车、客车等车轮地下车床旋修之筹划督导执行事项。 四、各项机器加工实际操作及品质控制事项。 五、各机器每日工作进度及工作量调查记录事项。 六、机器保养及使用效率之调查研究执行事项。 七、使用材料及贵重制件之请领保管事项。 八、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良事项。 九、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十一、全场员工工作调派指挥监督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二、各型电力机车、电联车、柴电机车、客车等轮轴组之拆卸、组装及维修。 十三、有关计工日报及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电机第一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电力机车和电联车组之电气线路电子控制电气配件之拆卸装配修造工作之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各型电力机车和电联车组之电气线路电子控制电气配件之维修过程工作进度品质管控事项。 三、关于各种检修人力、检修项目之报表纪录作业与保存事项。 四、各机检段讬修品之修制事项。 五、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良事项。 六、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七、工作安全防护、卫生管理之督导执行。 八、各型电力机车及电联车组之电气线路电子控制电气配件备品修制事项。 九、全场员工工作之调配督导指挥及工作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外包工作之督导与考评事项。 十一、员工维修技术之训练与考核。 十二、修车材料之请领、管理使用登记事项。 十三、各项设备仪器机具之请领使用与维护保管。 十四、计工日报及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五、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等事项。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工机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厂内机械电机设备修理新造迁移装置之督导事项。 二、局内外厂段或厂商机械电机设备委讬修制工程及厂内外运输设备修理及保养工作督导事项。 三、原动力室各项原动机及仪表操作保养工作之督导事项。 四、全厂输电设备保养及检修工作之督导事项。 五、工具及压模修制工作督导事项。 六、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本厂及外段讬修轫机配件工具等之检修督导事项。 八、锻冶之制作及配件维修事项。 九、修制工作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全场工作之调配监督指挥及功过得失之考核事项。 十一、各种修造工作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十二、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等事项。 十三、设备工具及修配工作法之研究改良事项。 十四、修理工具有关资料之统计汇编报告事项。 十五、全厂工具保管与分配请领与报废事项。 十六、材料之请领、退料、检验、保管使用等事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通用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动力车、电联车用油压避震器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二、各型动力车、电联车用车轴轴承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三、单元轫缸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四、本厂厂房土木零星修缮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五、车辆配件之制作 (如羊毛?油封、牛皮油封等) 之各项工作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六、本厂机器、工具、设备之保管使用督导事项。 七、本场材料之请领、退料、检验、保管使用督导事项。 八、修制成品中间检查品质管制及各种报表填造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事项。 十、厂段讬修各种韧缸、车轴、轴承、油压避震器等工作之督导事项。 十一、修制工作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二、现场工作安全防护等督导事项。 十三、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进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车件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电联车、客车配件 (转向架、气轫、水路、厕所、轮轴组) 之拆卸组装及维修。 二、各机检段讬修品之维修事项。 三、修车程序之督导事项。 四、修造车辆配件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五、车辆修造材料之请领退料保管收发登记事项。 六、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八、工作安全减少伤害推动及研究事项。 九、工作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有关计工日报填造分发薪津单及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一、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与申请修制。 十二、电联车、客车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电机第三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车、电联车各种电气设备之维修计划及工作督导事项。 二、各机检段及局内各单位电气委讬修制工作之指挥事项。 三、空气调节机及冷冻机械之检修工作督导事项。 四、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研究改良事项。 五、电机电气材料之请领、退料、委讬代验、保管收发登记事项。 六、电气修制人工估计统计事项。 七、有关资料之统计汇编报告事项。 八、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九、工作安全减少伤害研究事项。 十、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工作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一、车辆电机修制工作程序编制工作进度考核与品质控制事项。 十二、车辆修制、电机修制工作事项。 十三、电池修制工作事项。 十四、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与申请修制。 十五、修造电联车、客车及车辆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客车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计工日报表分发薪津单及加班单之填造等事项。 二、全场员工工作调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三、修车及油漆缝纫或木材锯制工作程序之编制及督导工作进度与品质控制事项。 四、油漆部份严禁烟火接近切实管理督导事项。 五、客车车体修制车厢内部装饰配装实际承作事项。 六、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及申请修制事项。 七、电联车、客车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八、油漆、座椅外包业务之督导事项。 九、修车程序之督导事项。 十、各机、检段讬修品之维修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钣金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客车车架组立装备制造及各种客车钢体修复与更新工作配件零件加工修制等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车辆修造工作程序之编制及督导工作进度与品质管制事项。 三、各项工作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四、修造车辆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进事项。 五、外厂段讬修制品之督导事项。 六、各项工作所需材料之请领、保管、退料、联络、委验、代验、管理及收发登记等事项。 七、修车过程之纪录事项。 八、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及申请修制事项。 九、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工作安全减少伤害之研究事项。 十一、修造车辆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二、全厂钣金电焊等工作之执行督导事项。 十三、EMU500、600 及 pp 客车之开工起吊及联结器拆 (检) 修组装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三、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四、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五、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六、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七、保险、俸给、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八、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九、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22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 (概) 算之审议汇编、分配执行事项。 二、预算控制及保留事项。 三、各项经费之核签、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 四、各项采购案之会核、监办事项。 五、会计报告与结、决算之核造及编制事项。 六、财产、材料增减及财产折旧摊提之审核折旧成本分析统计事项。 七、会计簿籍之核对与会计凭证、报表、帐册之核编装订及保管事项。 八、上级机关、审计机关查核之处理及协调事项。 九、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十、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提供及分析汇报事项。 十一、用人费用预算之汇编及分配预算之控管事宜。 十二、会计室员工动态登记事宜。 十三、全厂设备、机具、物料等财产报废审核事项。 十四、各项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项与代办工作之报价审核及结算事项。 十五、各单位委讬工作之结算事项。 十六、关于各项备用款之报销审核事项。 十七、各项垫付款之报销及核对合库帐单审核事项。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3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24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5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26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7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工场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8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9 条 本厂设厂务会报,以厂长、副厂长、各组、室、工场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0 条 厂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厂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