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台中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本分局分局长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襄助业务。 第 4 条 本分局设动物检疫课、植物检疫课、肉品检查课、总务课、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 5 条 动物检疫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输出入动物与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动物检疫物之检疫。 二输出入肉品之检查及其证明书之签发、查核及管理。 三输出入隔离留检动物之检疫与隔离场所之勘查、辅导及管理。 四输出入动物及其产品之产地检疫。 五输出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书之签发及查核。 六输出入感染或污染疫病动物及其产品之处理。 七动物检疫熏蒸、消毒设施之维护及管理。 八动物防疫检疫法规、程序、标准与方法之研究改进及建议。 九动物疫病疫情之搜集及报告。 一○协助督导地方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动物防疫。 一一其他有关动物之防疫、检疫执行事项。 第 6 条 植物检疫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及其他植物检疫物之检疫。 二输出入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书之签发及查核。 三输出入植物及其产品之产地检疫。 四输出入植物检疫隔离场所之勘查、辅导及管理。 五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设施之维护及管理。 六输出入感染或污染疫病虫害植物及其产品之处理。 七植物疫病虫害疫情之搜集及报告。 八协助督导地方农业主管机关办理植物防疫及种苗之疫病虫害检查。 九植物防疫检疫法规、程序、标准与方法之研究改进及建议。 一○其他有关植物之防疫、检疫执行事项。 第 7 条 总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植物检疫案件之受理、登录及查询事项。 二核发动植物检疫物品各项证明书与不合格通知书及证明书之管理。 三检疫、检查规费之核计及收缴。 四检疫标识之领取、管理、分配、使用与统计。 五申报发证资料、各种检疫费率资料之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与建议。 六营缮工程、财物、劳务之采购及管理。 七办公厅舍及财产之管理。 八车辆、油脂之管理调配及电话、水电之保养维护。 九办公厅舍安全及保全系统之监督及管理。 一○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 一一文书收发分配、缮校、档案管理及公文稽催管制。 一二印信典守事项。 一三图书杂志及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 一四公文电子传送与交换事项。 一五款项、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支、登记、保管、移转。 一六收支款项报告之编制。 一七薪津发放及行政规费收缴。 一八各类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一九公款结汇及代扣款事项汇办。 二○业务会议之召开、记录及决议事项之汇整、协调、办理及列管追踪。 二一本分局电脑系统之规划、管理及操作。 二二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主管之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务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之拟办。 四职务服务、考绩、奖惩、保障、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六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七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八职员出入境之拟办。 九人事规章之拟订。 一○本分局工作简化之推行。 一一本分局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分局岁入、岁出概 (预) 算之筹编、分配与控制。 二会计报告与年度决算之编制。 三原始凭证之查核、整理、保管及送审。 四本分局营缮工程、财物、劳务采购之招标、比价、议价、决标与验收之会同监办及其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 五各项经常性费用之审核。 六岁出应付款之审核、保留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七本分局各项补助、委办计划经费之审核、拨款、保留及执行机关帐务之审核。 八本分局主管计划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及辅导。 九本分局财物作业之监办及查核。 一○本分局统计资料之搜集、汇整、分析及提供。 一一本分局主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二其他有关会计、岁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执行与宣导。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业者意见反映之调查处理。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审核。 五公务机密维护及泄密事件查处。 六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机关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 八本分局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分局因业务需要,设台中港检疫站、嘉义检疫站及澎湖检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综理站务;其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分局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但因业务需要,得增设检疫站。 第 12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分局之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课室站间业务之协调。 五分局长、副分局长不在分局时,局务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项。 八分局长、副分局交办事项。 第 13 条 课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本课室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检疫站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二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四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本分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7 条 各课室站处理事务,涉及其他课室站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课室站意见不同时,陈请分局长、副分局长核定之。 第 18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9 条 本分局设业务会议,由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课长、室主任、站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0 条 本分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