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立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4 条 本院各处、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5 条 器物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展览器物 (含铜器、瓷器、玉器、漆器、珐琅器、文具、雕刻、服饰、鼻烟壶、藏传法器、多宝格等) 之提件、整理及归还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器物展览之策划,展览图录之编纂,及相关学术论着、学术交流、研究活动之策划、协调、联系及执行等事项。 (三) 关于国内、外器物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院藏器物展览业务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五) 关于陈列室器物之布置、提取、撤换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摄等事项。 (六) 关于器物陈列条件之控管及状况处理等事项。 (七) 关于院藏展览数位化之推动及执行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器物库房之典守及管理 (包括器物之提件、归还) 等事项。 (二) 关于器物典藏库房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器物之点检、维护及院藏库房器物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库房管理系统数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资料更新事项。 (五) 关于新进文物,包括受赠、购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资料建置事项。 (六)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事项。 (七) 关于申请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书画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书画 (含法书、名画、缂绣、碑帖等) 之研究、考订、编目及图录之编纂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书画展览之策划,展览图 (目) 录等之编纂、相关学术之研究及交流活动之推动等事项。 (三) 关于书画征集计划之拟订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书画之谘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五) 关于国内外书画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书画库房之典守、管理及开箱提件、归箱等事项。 (二) 关于书画典藏库房、陈列室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书画之点检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待等事项。 (五) 关于院藏书画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图书文献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善本古籍、清代文献档案 (以下简称图书文献) 之研究、考订、编目及图录之编纂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展览之策划,展览图 (目) 录等之编纂、相关学术之研究及交流活动之推动等事项。 (三) 关于图书文献征集计划之拟订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图书文献之谘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五) 关于国内外图书文献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库房之典守、管理及开箱提件、归箱等事项。 (二) 关于图书文献典藏库房、陈列室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之点检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待等事项。 (五)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图书期刊之采访、登录、分类、编目及借阅服务等事项。 (二) 关于阅览室之管理 (含图书之排架、阅览证、借书证之制护) 等事项。 (三) 关于显微胶卷胶片及多媒体资料之采购、保管、阅览及复印等事项。 (四) 关于申请提借院藏图书文献之受理及其阅览室之控管等事项。 (五) 关于谱牒资料之征集及院藏谱牒资料之借阅、管理等事项。 (六) 关于非院藏中国古文物艺术品之照片资料征集、保管及借阅等事项。 (七) 关于图书馆馆际合作及书刊交换等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展览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院文物展览室空间配置、动线安排、标示系统之整体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二) 关于本院对外借展之协力设计及展览布置等有关事项。 (三) 关于本院文物展览之立体、平面设计及展览制作之品质管理等有关事项。 (四) 关于本院教育推广活动之场地规划、设计及布置等有关事项。 (五) 关于本院复制文物库房之维护与管理等有关事项。 (六) 关于编印故宫通讯、简介、摺页、文物展览说明书及寄发等事项。 (七)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国内外机关、团体之贵宾接待及学生团体参观之安排、导览等事项。 (二) 关于推广本院展览之相关教育活动 (包括文物研习会、专题演讲、视听节目、复制文物展览推广活动) 之策划及执行等事项。 (三) 关于本院服务台观众服务等事项。 (四) 关于教育推广所涉及之观众需求及满意度调查等事项。 (五) 关于教育推广志工招募及培训等事项。 (六) 关于教育推广实习生之申请及管理等事项。 (七) 关于各大专院校美术 (史) 相关科系所师生参观证申请核发等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9 条 出版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院出版品与定期刊物之文稿征集、联系及编辑事项。 (二) 关于本院藏品图像之摄制、冲印、数位影像处理、开发、管理及授权使用事项。 (三) 关于个人、法人及相关团体申请来院摄照本院藏品之受理事项。 (四) 关于本院各项活动之摄照事项。 (五) 关于摄影与数位影像处理等电子器材之采购、汰换、维护及保管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院出版品与定期刊物之印制、发行及推广事项。 (二) 关于本院出版品与定期刊物之品管、验收、登记、库藏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院出版品与定期刊物之批售、寄销、订阅、赠送、核对及帐务管理事项。 (四) 关于本院出版品及定期刊物之国内外书展筹办事项。 (五) 关于本院出版品与定期刊物管理系统资料之建立及更新事项。 (六) 关于本院藏品图像资料委外合作开发出版品与定期刊物之审查、授权、议约及管理事项。 (七) 关于本组综合行政业务之办理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基金发展计划方案之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拟事项。 (二) 关于基金营运之综合管理业务及预算执行事项。 (三) 关于本院委外合作开发文物复制品及艺术纪念品之公告、评选、销货及结算事项。 (四) 关于本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事项。 (五) 关于院藏文物复制之规划、制作及管理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登记组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院藏文物总登录检索管理系统之资料建立及更新事项。 二、关于院藏文物之点检纪录及定期申报珍贵动产事项。 三、关于办理文物征集之初、复审事项。 四、关于执行文物搜购预算、接受外界捐赠、寄存文物及褒扬捐赠者等事项。 五、关于外界对院藏、非院藏文物艺术品之洽借、保险、运输及出入通关事项。 六、关于院藏文物清册之保存管理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科技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器物之修复及相关研究事项。 (二) 关于院藏文物材质之科学分析及相关研究事项。 (三)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院文物展存环境 (包括温湿度、照明、空气品质等) 之侦测、改善及相关研究事项。 (二) 关于古代工艺技术之研究及教育推广事项。 (三)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文程式作业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二) 关于院长、副院长对外函件及辞章之撰拟事项。 (三) 关于电信传递及保管事项。 (四) 关于公文代字文编配事项。 (五) 关于公文之收文、分文、发文、登记及缮校事项。 (六) 关于档案整理及保管事项。 (七)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八) 关于年度工作概况汇编事项。 (九) 关于与各单位公文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十) 关于本院法制事项。 (十一)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事项。 (二) 关于办理年度施政计划执行情形之年终考成事项。 (三) 关于办理由院列管项目与历年积极办理工作项目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四) 关于年度 (专题) 研究发展之推动及列管事项。 (五) 关于研究发展 (专题) 报告之签报及奖励事项。 (六) 关于本院施政之民众满意度调查事项。 (七) 关于公文品质时效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八) 关于本院自行列管项目之选项、追踪、管制及考核事项。 (九) 关于公文稽催及查核事项。 (十) 关于院务会议之准备工作及纪录整理事项。 (十一)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院新闻发布、国内外新闻传播机构资料之提供、搜集、处理及采访报导摄影申请等之安排事项。 (二) 关于本院对外公共事务及资源开发事宜。 (三) 关于国内外重要贵宾、机关、团体之接待及安排事项。 (四) 关于国会及其他民意机构联系事项。 (五)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总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文收发及技工、工友差勤登记等电脑作业事项。 (二) 关于院区景观规划设计及环境、庭园之清洁与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一般用品之购置、会议处所布置清洁维护等事项。 (四) 关于本室年度预算及计划编列、执行控管以及室务、综合业务等事项。 (五) 关于员工薪饷之发放、支付、扣缴等事项。 (六) 关于本院各项出纳、外币汇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存保管及支付、登记、结算编报等事项。 (七) 关于劳动基准法与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升迁、退休及年休统计等事项。 (八) 关于医务室各项业务。 (九)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区及后侧山坡地排水系统规划、后侧山坡稳定性监视及分析等事项。 (二) 关于车辆之管理、维护及司机调派、院区交通管理委员会等事项。 (三) 关于营缮工程、电气、空调、供水设备及电话系统之设置管理维护事项。 (四) 关于文物参观券之印制、保管、发售、统计、核报等事项。 (五) 关于本院公有宿舍之分配、维护、管理暨辅助员工购置住宅贷款之申办及代扣、代缴本息等事项。 (六) 关于本院与作业基金国有公用财产之管理、登记、报表编制及本院物品之验收、保管、核发及登记等事项。 (七) 关于本院技工、工友之劳、健保等事项。 (八) 关于本院临时约聘雇人员与职务代理人员之劳、健保等事项。 (九)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协助各单位拟订采购案件之招标文件等事项。 (二) 关于办理各单位采购案件之招标、开标、决标及契约制订等事项。 (三) 关于协助各单位办理采购案件之验收等事项。 (四) 关于办理工程施工查核等事项。 (五) 关于协助处理各单位采购案件有关政府采购法之疑义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管制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院安全防护之规划、执行及督导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院安全系统之操作、监控、保养维护及备品管理等事项。 三、关于本院安全系统运转资料之建档储存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本院文物库房严密安全监控门禁管制及磁卡核发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暨行政各办公大楼安全设施系统监控巡查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开闭馆安检作业及各种状况之发现通报处理与登录事项。 七、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管理员教育训练、勤务调配及督导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游客入场参观券之收验及秩序维护事项。 九、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游客参观导引、急难救护及紧急疏散等事项。 十、关于本院院区之门禁管制、警戒、巡逻及交通维护事项。 十一、关于本院驻警卫勤务之训练、分配及督导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警犬之饲养、训练、夜间院区巡逻及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本院替代役男管理、专业训练、勤务分配及考核管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院临时出入证之制发及管理事项。 十五、关于本院灾害防救会报体系之建制及天然灾害、疫情灾害等防救指挥中心之秘书业务等事项。 十六、关于本院防护团编组、训练、演习事项。 十七、关于本院文物外借展场之安全设施效能评估及文物运送安全维护相关事项。 十八、关于本院与辖区宪警单位协调联系及签订支援协定,维护院区安全事项。 十九、关于政府高级长官及重要外宾莅临参观之安全维护事项。 二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员额配置、职务列等及归系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政府再造、行政革新、参与建议制度等相关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职员任免、核薪、迁调、借调、兼职、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职员进用、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六) 关于人事业务绩效考核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 关于研究发展及相关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 关于办理职员之到 (离) 职手续及服务证、职名章、各项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九) 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表报之编报及职员录之编印事项。 (十) 关于人事资讯系统之维护及更新事项。 (十一) 关于综合性人事规章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 其他不属第二科业务之相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职员出国、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职员考绩 (核) 、奖惩、保障及差勤管理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模范公务人员、绩优人员选拔及请颁功勋奖章等奖励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员工文康休闲活动及参加各项集会、庆典活动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职员值日、值夜人员之编排事项。 (六) 关于职员俸给、待遇、生活津贴及各项补助费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 关于职员退休、资遣、抚恤及公保、健保等相关保险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 关于退抚员工及遗眷之照护及慰问案件之拟办事项。 (九) 关于退抚基金、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扣缴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 关于本院员工其他相关福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一) 关于本室预算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 关于本室文书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一关于本院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三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四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五关于未涉贪渎或遭起诉判决有罪案件之追究行政责任事项。六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处理及受理检举等事项。七关于监办采购单位之采购作业程序及办理决标采购案事后查核事项。八关于办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九关于政风督导小组工作之执行事项。一○关于协助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及宣导检查推行等事项。一一关于公务机密泄密事件之查处事项。一二关于协助设施安全防护之策划、执行、督导及检查协调事项。一三关于危害或破坏本院事件之预防事项。一四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一五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预 (概) 算之筹划、审核及汇编事项。(二)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修正事项。(三)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决算之编制事项。(四) 关于本院岁出预算按分支计划分配执行及控制事项。(五) 关于本院经费之流用及保留事项。(六) 关于本院请拨统筹科目经费及动支预备金案件之审核及申请事项。(七)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追加 (减) 预算之申请事项。(八) 关于本院每日发售参观券存根之点收核计、至善园入园投币之会同监点及其他岁入款之审核事项。(九) 关于本院岁出之审核事项。(一○) 关于本院岁出预算依据采购法规之会同监办事项。(一一) 关于本院付款及转帐凭单之编制及电子传输与岁入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一二) 关于本院会计室文书之收发、处理及档案之管理事项。(一三) 关于本院统计事项。(一四) 其他有关岁计及内部审核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本院经费类 (付款凭单除外) 及基金各项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二) 关于本院基金各种帐籍之登记、结算事项。(三)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月份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四) 关于本院基金决算之编制事项。(五)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会计凭证、簿籍之保管事项。(六)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财务会计管理资讯系统之配合建立事项。(七) 关于本院岁入与基金原始凭证之保管及经费类原始凭证之送审事项。(八) 关于本院代收、代付、保管、暂收等各项财务收支审核及登记办理事项。(九) 关于本院基金类各项支出之审核事项。(一○) 关于本院基金依据采购法规之会同监办事项。(一一) 关于本院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纪录事项。(一二) 关于本院基金法规之研议事项。(一三) 关于基金年度预 (概) 算之筹划及编审事项。(一四) 关于基金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之审编事项。(一五) 关于本院单位预算与基金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执行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一六) 关于本院会计室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之拟议事项。(一七) 关于本院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受训、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一八) 关于本院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库存之检查、核对事项。(一九) 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 18 条 主任秘书承院长、副院长之命,协调各单位业务之进行,并指挥监督秘书室所属人员处理该室主管业务。 第 19 条 处长、组长、室主任承院长、副院长之命,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处理主管业务。 第 20 条 各处、组、室所属各级人员,对主管所交办事项及公文处理,应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负责办理。 第 21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 22 条 本院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院院务会议,每二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主任秘书、参事及各单位主管均应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4 条 本院办公时间,除业务需要之单位得酌予更订外,悉照规定时间办理。 第 25 条 例假及夜间应派员轮值,遇有急要公务,院长或副院长得指定有关人员到院办公。 第 26 条 本院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