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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标准依私立学校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之设立,应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第 3 条 私立国民小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学生人数逾一百八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二点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国民小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依学校规模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六班以下为新台币五百四十万元,七班至十二班为新台币一千零八十万元,十三班至十八班为新台币一千六百二十万元,十九班以上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之规定。 第 4 条 私立国民中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学生人数逾二百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三点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国民中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依学校规模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六班以下为新台币七百二十万元,七班至十二班为新台币一千四百四十万元,十三班至十八班为新台币二千一百六十万元,十九班以上为新台币三千万元。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之规定。 第 5 条 私立高级中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六百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公顷。 (二) 学生人数逾六百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高级中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四千万元,存入银行专户。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高级中学规程之规定。 第 6 条 私立高级职业学校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六百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公顷。 (二) 学生人数逾六百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农业职业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四)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职业学校规程及各类职业学校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五千万元,存入银行专户。 四师资:各科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 第 7 条 私立专科学校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校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四公顷。 (二) 农业专科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应有足够之教学、实习及特别教室或场所,与学校行政、学生活动所需之校舍及运动场地。 (二) 新设学校申请立案时,校舍建筑应完成总楼地板面积达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于核准立案之第二学年开学前完成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达一万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学校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应依下列不同类型,按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标准计算之:

┌───────┬──────────────────────┐ │类型│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 ├───────┼──────────────────────┤ │商业类││ │护理类│10│ │语言类││ ├───────┼──────────────────────┤ │医技类││ │药学类││ │家政类│12│ │艺术类││ │体育类││ ├───────┼──────────────────────┤ │工业类││ │农业类│14│ │海事类││ └───────┴──────────────────────┘
三设备: (一) 应针对各类专科学校之特殊性质及各种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之教学及辅助设备、图书、仪器标本及模型等;并应设立实习场所及各项设施 (如实习工厂、实习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当年教学之用。 (二) 应设图书馆:并备置足够之基本图书、资讯、专门期刊及相关设备。四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且应具募款能力。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一亿元,存入银行专户。 五师资:各科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教育部之规定。 第 8 条 私立大学校院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校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五公顷。 (二) 农学院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应有足够之教学、实习及特别教室或场所,与学校行政、学生活动所需之校舍及运动场地。 (二) 新设学校申请立案时,校舍建筑应完成总楼地板面积达一万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于核准立案之第二学年开学前完成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达二万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学校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应依下列不同类型,按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标准计算之:
┌───────┬──────────────────────┐ ││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 │类型├───────────┬──────────┤ ││大学部│研究所│ ├───────┼───────────┼──────────┤ │文法商、管理及│10│13│ │教育类│││ ├───────┼───────────┼──────────┤ │理学、护理及体│13│17│ │育类│││ ├───────┼───────────┼──────────┤ │工学、艺术及农│17│21│ │学类│││ ├───────┼───────────┼──────────┤ │医学类│23│29│ └───────┴───────────┴──────────┘
三设备: (一) 应针对各院、系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之教学、辅助及实验 (习) 设备。 (二) 应有图书馆,并备置足够之基本图书、资讯、专门期刊及相关设备。 (三) 医学院应有教学医院;农学院应有实习农场。 四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且应具募款能力。 (二) 应依学校类型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大学为新台币七亿元;独立学院为医学类新台币五亿元、工学类新台币三亿元、其他类新台币二亿元。 五师资:各院、系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教育部之规定。 六学院、系、所:大学之设立,除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外,至少应有十二个以上学系 (含单独设立之研究所) ,且应具备三个以上不同性质之学术研究领域。 第 9 条 单独设置之各级各类私立补习学校,其设立标准准用同级同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但分日间及夜间两部授课者,其教室得依总班级数,视实际情形酌减。 第 10 条 私立学校依法附设不同类别、等级之学校,其校地、校舍面积及基金,按学校规模、各学制别及类型学生人数比例计算之。 第 11 条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申请设立时,教育部得组成委员会审议其设立标准。 第 12 条 本标准修正施行前已依规定设立之学校,其校地面积未达本标准修正施行后最低标准者,得依本标准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规模继续招生。 第 1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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