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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食药监安[2005]5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二、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活动。 三、生产、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市州局报送2006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申办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的,可与上述计划一并报送。 各市州局在2005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计划汇总后上报省局。 请各市州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监督遵照执行。 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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