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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5]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邮政行业服务“三农”的优势,现就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省委一号文件提出:“邮政部门要利用在农村完善的服务机构,为劳务经济做好服务,做好送报刊、图书、科普资料下乡。”国发〔2005〕27号文件指出:邮政“可以在农村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物资配送”,豫政办〔2005〕78号文件也对各级有关部门提出“给予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大力支持,全面推进邮政服务‘三农’工作”。 邮政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贴近农村,方便农户,是一条为“三农”服务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市邮政系统发挥品牌和网络优势,积极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和日用品配送业务,架起了企业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新乡是一个农业大市,要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重点在农村,热点难点也在农村,因此做好服务“三农”工作,加快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是全市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邮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部门,肩负着“通政、通商、通民”的基本职能。邮政网络以封闭、直接、便捷、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是对原有农资流通渠道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净化农资市场,加速农业技术、良种良法的推广,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对健全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解决农民消费中存在的“不放心、不方便”问题,引导农民消费,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邮政部门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邮政服务“三农”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使邮政在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农口有关会议,要安排邮政部门参加;“三农”方面有关文件要发给邮政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将邮政局、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改造整体规划,对邮政部门开办“三农”服务点给予选址、用地等政策支持,完善邮政服务“三农”网络,提高邮政服务“三农”水平。 三、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全面推进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健康发展 全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根据各自职能,在经营许可、税收、技术等方面给予邮政服务“三农”大力支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邮政开展连锁配送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农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为邮政部门经营农资配送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邮政开展连锁配送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等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税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邮政服务“三农”给予税收优惠。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供销等部门要对邮政服务“三农”业务给予大力指导和支持。邮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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