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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撤销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朱镕基(兼) 副主任:刘鸿儒(兼) 周道炯(常务副主任) 委员:陈元(人民银行副行长) 洪虎(体改委副主任) 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副部长) 俞晓松(经贸办副主任) 冯梯云(监察部副部长) 华联奎(高法院副院长) 张思卿(高检院副检察长) 刘山在(经贸部部长助理) 刘敏学(工商局局长) 金鑫(税务局局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殷介炎(外汇局局长) 为了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刘鸿儒同志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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