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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

【发文字号】 新建规[2005]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监察局: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二、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2月)。 1、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此项工作应在2005年12月中旬前完成。 2、各市、县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所在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包括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3、各地、州、市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汇总后,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 1、各地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市、县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所在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各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所属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2006年上半年,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监察厅,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11个地州和22个城市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城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 1、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各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在所属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对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各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在所属市、县总结的基础上,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地、州、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国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三、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部、监察部《通知》明确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监察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以及时间进度安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本地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在新疆建设网开设相关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决定共同成立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两厅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各地、州、市、县也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将制定《自治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建立自治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支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派驻的城市规划督察员要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要通过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使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由事后督察变为事前督察,避免违规审批和违法编制规划,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相关法规建设,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察,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水平。自治区将制定《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明确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作出规定,确保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有法可依,加大对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自治区将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天山杯”竞赛活动,制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在2006年“天山杯”竞赛“城市规划管理杯”考核细则中增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相关内容。各地要将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与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有机结合,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略)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监察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建新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甫拉提·乌马尔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吴秋生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张永坤 自治区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许晓燕 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亚尔买买提 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马天宇 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李建学 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室主任 阿里木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办公室主任由许晓燕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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