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大力推进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责。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 3、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各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的防范活动。 5、本实施意见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6、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及职能 7、建立市、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协调辖区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2)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3)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检察机关,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1)落实上级及同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4)根据需要在重点职能部门和系统、行业、单位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点,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5)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活动; (6)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计划、制度和措施。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及民主监督制度,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3)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4)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顿和专题调研; (6)接受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完成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预防工作和其他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事项。 10、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参照前款,积极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制定规范其行为准则。 11、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市、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12、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犯罪开展预防工作。 (1)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推动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2)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3)对职务犯罪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 (5)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3、财政部门负责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财会专业支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14、审计部门负责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审计监督支持,承担对预防工作涉及的各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监督等任务。 15、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16、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预防手段,拓宽预防渠道,形成预防工作合力。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17、社会宣传。广泛运用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室外广告牌等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图片展览、街头宣传、知识竞赛、廉洁教育进学校等形式大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8、规范教育。在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设立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在监管场所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别、分层次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19、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重点单位及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上的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在领导干部提拔、轮岗、交流和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培训教育内容;定期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新任公务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班。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20、各单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并将学习成绩作为上岗、资格考评、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制中,与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22、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3、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24、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监察和审计。 25、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有效防范。 26、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应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2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主要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和强化单位内部审计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销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28、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开展专项预防。 29、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0、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现代传媒,应及时、大量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31、检察机关要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针对管理活动、经济活动中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专项预防、系统预防、个案预防。 四、预防监督与保障 3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及同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33、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35、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 36、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37、市、县、区政府应当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预防责任追究 38、未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或多次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9、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0、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违反本实施意见,打击报复建议、控告、举报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对违反实施意见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六、附则 43、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4、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