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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能源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能源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组、室: 一、综合企划组。 二、石油及瓦斯组。 三、电力组。 四、能源技术组。 五、法务室。 六、秘书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政风室。 第 4 条 综合企划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能源政策与规划科: (一) 统合经济、环境与社会之能源政策方针、执行措施、法规与相关会议之研议、设计及推动事项。 (二) 整体能源供需预测之设计、规划、研析及化石、再生能源技术之应用、规划事项。 (三) 统合经济、环境、社会之永续能源发展策略研拟及相关业务推动事项。 (四) 非核家园相关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推动事项。 (五) 国内外能源政策、能源发展情势及环保公约之研析事项。 (六) 重要施政计划之研拟、汇编、追踪及查核事项。 (七) 院、部列管与本局重要工作项目之汇编、追踪及查核事项。 (八) 民意代表关切事项、人民陈情案件之追踪及查核事项。 (九) 立法委员质询问题拟答内容之设计、汇编及更新事项。 (十) 营造英语环境业务之设计、规划及推动事项。 (十一) 其他能源政策与研考业务设计、规划、追踪及查核事项。 二、能源资讯与统计科: (一) 电子化政府自动化服务资讯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资讯通信与资讯安全业务之规划、建置及推广事项。 (三) 业务电脑化之推动、技术支援及训练推广事项。 (四) 应用系统之规划、测试建置、绩效调整、审核及维护运作事项。 (五) 电脑设施与设备之规划、建置、维护运作及督导事项。 (六) 国内外能源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编印及发布事项。 (七) 我国能源生产力、密集度及能源供需变动因素分析事项。 (八) 我国能源供需资料之搜集、调查、处理、分析、编印、发布及相关国际合作业务之办理事项。 (九) 我国能源供需经济统计资料库建置、维护与相关名词、标准之发布及解释事项。 (十) 其他能源资讯及能源供需经济统计事项。 三、综合能源业务科: (一) 国际能源合作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 国内外能源组织相关业务研议及推动事项。 (三) 自由贸易区协定 (FTA)能源相关谈判业务之研议事项。 (四) 国内外煤炭情势之研析事项。 (五) 国际煤炭气化与液化技术之调查及研析事项。 (六) 国际化石燃料清洁利用技术之调查及研析事项。 (七) 国际先进净煤发电技术之调查及研析事项。 (八) 大陆能源情势之研析事项。 (九) 物资及经济动员业务之规划及研析事项。 (十) 能源简介、简报、年报、季刊及相关刊物之制作事项。 (十一) 图书管理及舆情搜集事项。 (十二) 其他综合能源业务事项。 第 5 条 石油及瓦斯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石油业务科: (一) 石油政策、法规、供需计划与税制之研议及推动事项。 (二) 紧急时期石油处置事项。 (三) 石油炼制业、输入业、输出业、批发业、石油相关再生能源生产业之督导及检查事项。 (四) 石油炼制业、输入业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事项。 (五) 政府储油之规划、执行事项。 (六) 油气探勘开发奖励、开发技术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七) 石油基金收取、退费、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 溶剂油与润滑油输入、销售流量之查核及管理事项。 (九) 其他石油业务事项。 二、石油设施科: (一) 油库、石油管线、加油站与其他石油设施图资管理系统之建立及维护事项。 (二) 加油 (气) 站与渔船加油站经营之督导、检查及辅导事项。 (三) 加油 (气) 站、渔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储油 (气) 设施用地条件法规之研拟事项。 (四) 加油 (气) 站、渔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储油 (气) 设施渔船加油站用地条件法规之解释事项。 (五) 航空站、商港、工业专用港加储油 (气) 设施设置之督导及检查事项。 (六) 违法炼制、输入、销售行为处分相关事项。 (七) 取缔违法经营石油业务之协调、奖励、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 油品品质之查验及品质不合格处分相关事项。 (九) 石油业油料管线之灾害防救业务事项。 (十) 石油业储油设备与代检机构设置之督导及检查事项。 (十一) 石油基金补助山地乡与离岛地区业务规划与申请补助计划审核及执行事项。 (十二) 其他石油设施业务事项。 三、瓦斯管理科: (一) 天然气政策、法规、供需计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 天然气事业供应价格计算方式之研拟及审核事项。 (三) 天然气事业消费者保护及用户申诉事项。 (四) 天然气事业经营业务之督导事项。 (五) 公用天然气事业设立及废止之许可审核事项。 (六) 公用天然气事业供气营业执照之核发事项。 (七) 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防救业务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八) 公用天然气事业灾害防救业务计划之审查及督导事项。 (九) 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液化石油气分装场用地兴办事业计划审查要点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 天然气事业设施用地适用土地法规之解释及协调事项。 (十一) 天然气事业输储设备维护之查核及督导事项。 (十二) 其他瓦斯管理业务事项。 第 6 条 电力组分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公用电业科: (一) 电业政策、电业法相关法规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 屋内线路装置规则、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变电所装置规则、电业供电电压周率标准、电业控制设备装置规则与相关电力技术法规 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三) 公用电业发、输、配电工程计划之审查事项。 (四) 公用电业电厂筹设许可、工作许可及电业执照核 (换) 发之审查事项。 (五) 公用电业发、输、变电设备运转之督导及查验事项。 (六) 公用电业营业规则、电价表之审议、消费者保护及用户申诉事项之处理事项。 (七) 公用电业营运管理与财务、业务报告及兼营事业之审核事项。 (八) 公用电业机器、仪器设备国内无产制及技术服务事项之审核事项。 (九) 电力工程业与用电场所关于电力工程及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之督导事项。 (十) 电力系统相关技术研究计划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十一) 其他公用电业业务事项。 二、民营发电科: (一) 民营电厂、自用发电设备、汽电共生系统与相关法规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 民营电厂开放计划之拟订与建厂土木、建筑、机电及相关证照办理事项。 (三) 民营电厂筹设许可、工作许可及电业执照核 (换) 发之审查事项。 (四) 民营电厂与汽电共生系统购售电价格之审议及购售电合约争议调处事项。 (五) 民营电厂建厂用地、电源线用地计划审核事项。 (六) 民营电厂建厂用地、电源线用地之土地容许使用、变更编定及相关事项。 (七) 自用发电设备工作许可及登记证核 (换) 发之审查事项。 (八) 合格汽电共生系统之审核、登记、查验事项。 (九) 民营电厂、汽电共生系统之环评会勘、听证会及后续追踪事项。 (十) 民营电厂及汽电共生系统环境工程、污染防治之辅导事项。 (十一) 民营电厂进口设备国内无产制证明、技术服务免税证明与审查及核发事项。 (十二) 民营电厂建筑安全防护计划之辅导及审核事项。 (十三) 民营电业紧急通报系统、灾害防救系统之辅导及审核事项。 (十四) 民营电厂防护团编组、演习服勤计划之审核事项。 (十五) 民营电厂、汽电共生系统、自用发电设备网路资讯系统之规划及建置事项。 (十六) 汽电共生系统能源使用效率网路资讯申报系统之推动、维护及查核事项。 (十七) 民营电厂煤炭安全存量制度之拟订、执行及煤炭安全存量之查核事项。 (十八) 我国电力长期负载预测研析及发布事项。 (十九) 我国电力长期电源开发规划研析及发布事项。 (二十) 其他民营发电业务事项。 第 7 条 能源技术组分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再生能源科: (一) 基于机械、电力、化学工程及相关重点技术,推动再生能源及能源新利用研究计划事项。 (二) 整合机械、电力、化学工程及相关技术,拟议规划再生能源及能源新利用发展重点事项。 (三) 运用机械、电力、化学工程及其他专业知能,审核与督导再生能源及能源新利用推动计划事项。 (四) 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机械、电力与其他关键设备之检验审核及合格产品认可事项。 (五) 车辆使用生质燃料 (生质柴油、酒精汽油或其他燃料) 之评估研究及检验审核事项。 (六) 燃料电池、洁净车辆与其他能源新利用设备之评估研究及检验审核事项。 (七) 再生能源与能源新利用技术相关会议、国际合作及技术交流事项。 (八) 再生能源发展策略、执行措施与法规制度之研议、拟订及推动事项。 (九)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辅导协调、示范推广、奖助作业及教育宣导活动事项。 (十) 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电力并联、购售电合约与相关争议案件之协调及处理事项。 (十一) 配合国家科技、永续发展政策推动再生能源与能源新利用相关方案及计划事项。 (十二) 其他有关再生能源与能源新利用技术研发、调查评估、检验审核及示范推广事项。 二、节约能源科: (一) 节约能源管理策略、执行措施与法规制度之拟议及推动事项。 (二) 节约能源与能源使用效率之奖励优惠与补助、示范推广及教育宣导事项。 (三) 节约能源相关机械、化学、电力、电子、车辆及渔船引擎及其他能源耗用设备之相关能源效率国家标准拟订或能源效率指标拟议事项。 (四) 节约能源相关机械、化学、电力、电子、车辆、渔船引擎与其他能源耗用设备能源效率标准检验、审核及合格产品认可事项。 (五) 有关之蒸气锅炉、发动机、透平机、冷热机、通风机、管路系统、汽车、机车能源效率提升或节约能源计划、研究、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 有关一般化学之研究应用与有关物质与能量之探讨及解说;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与生产技术方法之改进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节约能源计 画、研究、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 有关电动、电用与控制设备、电机之运转、电力系统与电子控制机具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节约能源计划、研究、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 节约能源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厘订考评、审核、督导及执行事项。 (九) 节约能源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申请案件之审核、补助,科技人才之培育、奖助、节约能源科技资料之搜集事项。 (十) 拟议机械、化学、电力、电子工程与其他节约能源科技计划、研究、督导及执行事项。 (十一) 节约能源相关国际会议、国际合作及技术交流事项。 (十二) 其他有关节约能源业务及交办事项。 第 8 条 法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法规案件修订之审议事项。 三、法规动态之登记、统计及管考事项。 四、法令之阐释、诉愿答辩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审议事项。 五、业务行政涉及法令、契约之审议事项。 六、法规资料之搜集、建立及研究事项。 七、法规之整理及汇编事项。 八、其他有关法务及交办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分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文书与公关科: (一) 局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 公文收发、分办及缮校事项。 (三) 公文稽催、查考、管理及统计事项。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五) 档案分类、管理及缩摄事项。 (六) 综核文稿事项。 (七) 机要事务处理事项。 (八) 公共关系、新闻联系与发布及整体政策行销事项。 (九) 国会联络事项。 (十) 其他有关文书管理事项。 二、事务科: (一) 出纳管理事项。 (二) 财产管理事项。 (三) 物品管理事项。 (四) 车辆管理事项。 (五) 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六) 安全管理事项。 (七) 集会管理事项。 (八) 工友管理事项。 (九) 采购业务管理事项。 (十)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 (免) 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七、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八、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九、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一、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二、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三、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概算筹编、预算编制、预算审议、拟答资料之汇编陈报、预算分配、预算流用及保留之审查编报相关事项。 二、收入传票、支出传票、转帐传票、付款凭单之制作及各类会计凭证之汇整、保管与送审事项。 三、会计月报、半年报、预算执行检讨报告、年度决算编制、审计查核作业、年度决算审议及相关事项。 四、本局收支预算执行经费、委办与补助案件、员工薪津、加班、差旅及相关费用之控管、审核事项。 五、岁入、出预算案件会签核办及经费执行相关事项。 六、采购案件会签,开标、比价、议价、决标、验收案件之监办事项。 七、本局会计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八、本局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铨叙、请任 (免) 、考绩及人事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修正、搜集及编印事项。 二、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三、政风法令之宣导、执行及优良政风事迹表扬事项。 四、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公务机密维护及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八、预防危害破坏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十、采购案件之会签,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十一、政风人员编制、任免、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政风及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各组室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出席人员,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4 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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