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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处务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 (以下简称本部)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各种研究中心,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处分科办事,各室、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5 条 部长综理本部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参事、研究委员、副司长、副处长、专门委员、编纂、秘书、分析师、管理师、专员、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管理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承办事项。 第 7 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法规之汇整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本部法令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考选事例、考选词汇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部长得指定参事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 8 条 研究委员承部、次长之命,办理有关考选政策、考选制度与考试技术之专题研究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考选规划司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 关于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 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0 条 高普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典(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二)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二)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1 条 特种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2 条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及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渔船船员、地政士、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录取人员学习事项。 五、第五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 关于中医师检定考试事项。 (六)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3 条 总务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二) 关于文件之缮校及印制事项。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办公房舍之营建及保养维护事项。 (二) 关于财产、物品之购置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保养及调派事项。 (四) 关于零用金、交通费之保管、发放事项。 (五) 关于技工、工友之训练、管理及劳工保险事项。 (六) 各种考试之行政支援事项。 (七) 其他有关之庶务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 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件之保管、转发事项。 (三) 关于出纳帐目之登记、结算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立卷及目录汇送事项。 (二) 关于档案之检调、应用、保管、修护、销毁及移转事项。 (三) 关于档案之电子储存事项。 (四) 其他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4 条 题库管理处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 研提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 研提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 研提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5 条 资讯管理处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 关于考试试务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 关于考选行政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 关于推动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作业等事项。 (六) 关于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七) 关于电脑机房之设备管理及操作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电脑化测验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二) 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之规划及维护事项。 (三) 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环境评估、建置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资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6 条 秘书室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重点工作项目、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划之研编、汇整事项。 (二) 关于施政计划、考试院院会决议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三) 关于新闻发布、连系及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 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 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专案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 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 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民意机关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事项。 (四) 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 关于考选行政资料及部史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二) 关于全球资讯网意见看板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三) 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四) 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7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务归系及员额管理事项。 二、关于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事项。 三、关于平时考核、考绩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训练、进修及讲习事项。 五、关于退休、资遣、抚恤及照护事项。 六、关于待遇、福利及保险事项。 七、关于差勤管理事项。 八、关于集会、文康及社团等活动事项。 九、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十、关于人事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一、关于试务人事之相关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8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筹编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程序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内部审核事项。 五关于审计协调事项。 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 19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及分析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册签图表格式制订事项。 三关于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四关于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抽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20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二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其他有关政风及维护本部安全事项。 第 21 条 本部设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办理考选工作研究事项,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2 条 本部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之政策、法规、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研议、审议;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3 条 本部设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检覈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派 (聘) 兼之,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 24 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考选法制事务,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5 条 本部设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6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 前项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8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 29 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校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八、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30 条 本部举办各种考试,得视实际需要临时编组人力,承担任务。凡奉派担任编组任务之员工,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均不得规避,并应认真负责,圆满达成任务。 第 31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2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处长、研究委员及室主任参加,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3 条 (删除) 第 34 条 本部部长得视需要定期或临时召开业务会报或各单位主管工作会报。 第 35 条 本部文书管理依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及本部文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之。 第 36 条 本部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处理公务,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 3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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