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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者,以学分数为单位,每一学分收费新台币二千 元。 第 3 条 课程未通过认可者,已缴之认可规费不予退还。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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