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下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医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本总队设大队,大队均冠以队次。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下: 一、勤务作业规定之研拟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 (含替代役警察役) 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维安特勤队之编装、训练、管制、调派等事项。 五、机动勤务及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 六、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交通业务及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十、逃犯之协缉事项。 十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十二、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十三、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他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下: 一、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警政署各项训练班期教育训练之协调及执行事项。 三、员工座谈会与激励士气活动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四、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五、员警 (工) 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 (济助) 事项。 六、员工消费合作社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八、特种勤务警卫之派遣及督导考核事项。 九、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执行及督导考核事项。 十、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一、考核、评鉴、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查处、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二、风纪工作之规划、执行查处、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三、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十四、警戒、警备及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十五、端正政风、贪渎违法案件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及教育宣导事项。 十六、监标、监验之监办事项。 十七、图书馆、队史馆之管理事项。 十八、替代役警察役专业训练执行事项。 十九、在职进修与终身学习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十、员警因公出国案件事项。 二十一、电化教材及相关影带之制作事项。 二十二、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下: 一、财产 (含动产及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舍之分配、管理及保险、维护事项。 四、车辆购置、管理、调度事项。 五、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六、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 七、电讯 (含讯号) 业务处理及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三、文书之分办及会办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四、印信、文电处理及保管事项。 五、特定业务与交办案件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六、法规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七、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八、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十、总队部办公及集会场所之布置与环境整洁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一、工友、炊夫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十二、财物之采购、分发事项。 十三、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支给及保管登记、编造事项。 十四、员工薪给 (饷) 与经费之发给及各级队经费之汇兑事项。 十五、谘商、辅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8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三、机关安全防护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五、员警 (工) 忠诚查核工作。 六、新进人员、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项之执行及资料管理运用。 七、谘询工作之规划、布置及资料处理。 八、治安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行动搜证训练、勤务派遣及处理。 十、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案件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加给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事项。 八、退休员警及遗眷照顾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十、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十三、员警个人事由出入境案件事项。 十四、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十五、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相关业务。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工作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预 (概) 算之筹编及执行事项。 二、编造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执行之控制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销毁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十、会计制度之设计及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十一、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之会同监办事项。 十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及财务管理、库存现金查核事项。 十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十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六、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医务室之职掌如下: 一、医务行政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员警、替代役警察役役男、训练班学员、退休人员与眷属之诊疗及意外伤害之救护。 三、医疗器械及药材之购置、分配、保管事项。 四、员警与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健康保健及传染病之追踪治疗。 五、餐厅、厨房之卫生清洁会同检查事项及营区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机动勤务及各项竞赛之医疗救护。 七、卫生教育及家庭计划之宣导。 八、其他有关医务工作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情报、突发事件及上级或相关单位之联系、报告、通报、督考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转达事项。 三、各项勤务之支援、指挥、管制、调度、协调事项。 四、有关特殊治安状况之预警提报事项。 五、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及推展事项。 六、办理申请派遣航空器相关作业。 七、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大队承总队之命,执行秘书、警务、督训、后勤、保防、医务及勤务指挥中心等工作事项。 第 14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项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之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主任秘书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4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雇员、医师、药师、护士、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警务佐、队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5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6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由总队长视需要召开。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所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其他指定人员出席参加。 第 27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8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