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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资料公开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药事法第四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维护公益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公开所持有及保管药商申请药物查验登记所检附之下列资料。但药商申请新药查验登记所检附之营业秘密资料,不在此限: 一、药物成分及仿单。 二、临床试验计划摘要。 三、药物安全相关资讯。 第 3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开药物查验登记资料,其方式如下: 一、刊载于政府公报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线上查询。 三、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 第 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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