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民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少数县(市)的殡葬改革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违规现象,如以罚款代替火化、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殡仪服务收费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优化殡葬改革工作环境,巩固来之不易的殡葬改革成果,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纠正各种殡葬违规行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殡葬改革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层层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公墓。凡未经民政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为非法公墓,是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一些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也属清理整顿之列。各地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公墓进行逐个检查。已经确认的非法公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地形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迁移已葬骨灰(或遗体),所需费用由建墓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确需保留的,要在清理整顿后,按国家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支持、参与非法公墓建设和经营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烈士陵园是国家褒扬革命烈士,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不得对外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公墓发展总体规划,把好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审核关和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监管关。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按有关规定,持省民政厅的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严禁以租代征。
已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仍未动工兴建的,由省民政厅收回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人员政治、业务培训,妥善解决他们的编制及待遇问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依法查处各种殡葬违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严禁向丧户收取火化保证金。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此类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直接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殡葬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经营性遗体运输服务;殡仪馆要严格火化手续,认真查验死亡证明;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殡仪馆的各项殡仪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对可选择的殡仪服务项目,要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求群众接受。各种殡葬收费要公开上墙,严禁乱收费,对农民火化要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节俭、方便、优质、高效的殡仪服务,树立殡葬行业的良好形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既要监管和规范有关殡葬改革的各种行为,又要保护和优化殡葬改革工作环境,以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深化。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