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五项订定之。
第 2 条
升降机构造特殊者,得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后,免除本标准所定全部或部分之适用。
第 3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升降路:指以墙壁或围护物围护,供作搬器升降之通路者。
二、攀登梯:专供升降机操作、维护、检点等人员使用之梯子。
三、支持塔:用以支持导轨、卷扬用钢索、或攀登齿条之塔或柱型结构物。
四、工程用升降机:指土木、建筑等工程作业用之升降机。
五、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工程用升降机中,搬器之长度在三公尺以上,额定速率在每秒○.一七公尺以下者。
六、病床用升降机:专供病床、轮椅等使用之升降机。
七、液压升降机:使用水压或油压为动力之升降机。包括以液压柱塞直接支撑搬器作升降之直接式液压升降机,及以液压柱塞带动钢索或链条使搬器作升降之间接式液压升降机。
八、顶部安全距离:升降机之搬器抵达最高停止位置时,自该搬器之上梁或搬器之最高部分至升降路顶部天花板下端所测得之垂直距离;搬器无上梁者,为自搬器天花板或搬器之最高部分所测得之值;搬器无天花板者,为自最上层出入口上缘所测得之值。
九、机坑深度:升降机之搬器停止于最低位置时,搬器内部底面或由最下层出入口地板面至升降路底部地板面之垂直距离。
第 4 条
升降机结构部分使用之材料,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以下简称 CNS)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钢材。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耐蚀铝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规定之钢材。
二、CNS 2473规定之 SS 330 及 SS 400 钢材。
三、CNS 2947规定之钢材。
四、CNS 4269规定之钢材。
五、CNS 4435规定之 STK 400、STK 490 或 STK 540钢材。
六、CNS 4437规定之十三种、十八种、十九种或二十种钢材。
七、CNS 7141规定之钢材。
八、CNS 13812 规定之钢材。
前项结构部分不包括梯子、护围、护罩、其他非供人员或货物升降之支撑部分及机械部分等。
升降机之支持梁、导轨、拉条及非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项规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机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使用木材时,不得有影响强度之裂隙、蛀蚀、节疤或木纹纤维倾斜等缺陷。
第 5 条
结构部分材料计算应使用之常数如下:
┌────────────────┬──────┬──────┐
│常数种类│材料种类│常 数 值│
├────────────────┼──────┼──────┤
│纵弹性系数 E│钢材│ 206,000│
│ (Modulus of elasticity) 。 ││ (2,100,000)│
│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
│公分) │铝合金│69,000│
│││ (703,800)│
├────────────────┼──────┼──────┤
│剪弹性系数 G│钢材│79,000│
│ (Shear modulus of elasticity)││ (810,000)│
│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
│公分) │铝合金│26,000│
│││ (265,200)│
├────────────────┼──────┼──────┤
│蒲松氏比ν(Poisson’s ratio)│钢材│ 0.3│
│├──────┼──────┤
││铝合金│0.33│
├────────────────┼──────┼──────┤
│线膨胀系数α (Coefficients of │钢材│0.000012│
│thermal expansion)├──────┼──────┤
│单位:℃-1│铝合金│0.000024│
├────────────────┼──────┼──────┤
│比重γ (Specific gravity) │钢材│7.85│
│├──────┼──────┤
││铝合金│ 2.7│
└────────────────┴──────┴──────┘
第 6 条
升降机之支持梁应为钢骨、钢筋水泥或钢骨水泥构造。
第 7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容许弯曲应力、容许抗剪应力及容许承压应力之值,应依下列各式计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ta
σta
σbat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较小者:
1.降伏点或降伏强度除以一.五。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强度除以一.八。
σta:容许抗拉应力。
σca:容许抗压应力。
σbat:容许抗拉弯曲应力。
σbac:容许抗压弯曲应力。
τ:容许抗剪应力。
σda:容许承压应力。
支持梁、拉条 (牵索除外) 及非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使用第四条第一项钢材之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之值,应在其抗拉强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第 8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其容许挫曲应力值,应依下式计算:
λ<20时,σk =σca
1
20≦λ≦200 时,σk =─σca
ω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别代表下列之值:
σk :容许挫曲应力。
σca:容许抗压应力。
ω:挫曲系数如附表规定。
λ:有效细长比。。
第 9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焊接部分之容许应力值,不得大于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许抗剪应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钢│焊接效率│
│接│材├──────┬──────┬──────┬─────┤
│方│种│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容许弯曲应力│容许抗剪应│
│式│类││││力│
├─┼─┼──────┼──────┼──────┼─────┤
│对│A │0.84│0.945 │0.84│ 0.84 │
│接├─┼──────┼──────┼──────┼─────┤
│焊│B │0.80│ 0.90 │0.80│ 0.80 │
│接││││││
├─┼─┼──────┼──────┼──────┼─────┤
│填│A │0.84│ 0.84 │–│ 0.84 │
│角├─┼──────┼──────┼──────┼─────┤
│焊│B │0.80│ 0.80 │–│ 0.80 │
│接││││││
├─┴─┴──────┴──────┴──────┴─────┤
│备注:表中符号 A及 B分别表示:│
│1.符号 A:为 CNS 2947 规定之钢材、CNS 4269规定之钢材、CNS │
│4435规定之 STK 490钢材、CNS 7141规定之 STKR 490 钢材│
│、CNS 4437规定之 18 种钢材、CNS 13812 规定之 SN 400B、SN│
│400C、SN 490B、SN 490C钢材或具有与此种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
│质之钢材,且具有优良之焊接性者。│
│2.符号 B:表示符号 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值,得取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 3710 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规定高度以下时,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1.5 │
├─────────┼─────────┤
│超过 12,25 以下│2.5 │
├─────────┼─────────┤
│超过 25 │3.0 │
└─────────┴─────────┘
第 10 条
使用第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11 条
结构部分之应力值随垂直动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动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变时,应依最大应力值与最小应力值之比及应力值反复变化次数,确认各该规定之容许应力值。
第 12 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结构部分所生应力之综合计算,其容许应力于第十九条第一项附表荷重状态二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表荷重状态三或荷重状态四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3 条
升降机于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或其但书规定以外之材料时,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应依下式计算,并依其种类取下表规定之值以上:
材料之抗拉强度
容许应力=───────
安全系数
┌────────────────┬─────┐
│升降机部分│安全系数值│
├─┬──────────────┼─────┤
│支│钢材之部分│3.0 │
│持├──────────────┼─────┤
│梁│混凝土部分│7.0 │
├─┴──────────────┼─────┤
│拉条 (牵索除外) │3.0 │
├────────────────┼─────┤
│导轨 (钢材制造者除外) │3.0 │
├────────────────┼─────┤
│非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3.0 │
└────────────────┴─────┘
第 14 条
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时,其纤维方向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为下表规定之值以下:
┌────────────────┬──────────┐
│木材之种类│容许弯曲应力值│
││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
│赤松、黑松、美国松│ 9.5│
├────────────────┼──────────┤
│落叶松、罗汉柏、桧、美国桧│ 9.0│
├────────────────┼──────────┤
│铁杉、美国铁杉│ 8.5│
├────────────────┼──────────┤
│枞树、虾夷松、椴松、红松、杉、美│ 7.5│
│国杉、针枞││
├────────────────┼──────────┤
│橡树│13.0│
├────────────────┼──────────┤
│栗树、枹树、山毛榉、榉木│10.0│
├────────────────┼──────────┤
│柳安│ 8.0│
├────────────────┼──────────┤
│大花羯布罗香、龙脑香│11.0│
└────────────────┴──────────┘
第 15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垂直动荷重。
二、垂直静荷重。
三、水平动荷重。
四、风荷重。
五、地震荷重。
升降机设置于室内者,前项第四款得不列入计算。
第 16 条
机械室之顶梁、地板或基础与其承载之设计荷重,不得小于下列二款之和:
一、总负荷,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机具设备等全部之重量。
二、通过该槽轮或卷胴上全部钢索或链条,在积载荷重时张力之二倍。
机具设备、槽轮等未在升降路正上方时,支持梁及支撑件应依下列规定设计:
一、该基础须能支持机具设备、槽轮及其他设备连同地板之总重量。
二、槽轮之支持梁及基础螺栓须能承受各钢索上荷重垂直及水平分量总值之二倍以上。
三、基础须能承受各钢索上张力所生翻转力矩总值之二倍以上。
第 17 条
风荷重应依下式计算:
W =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W :风荷重 (单位:牛顿)
q :速度压 (单位:牛顿/平方公尺)
C :风力系数
A :受风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前项之速度压值系相对于下表风之状态,以同表右栏之计算式计算:
┌────────┬─────────────────────┐
│风之状态│q 之计算式│
├────────┼─────────────────────┤
│暴风│q =400 4√h│
├────────┼─────────────────────┤
│非暴风│q =83 4√h │
├────────┴─────────────────────┤
│备注:│
│1.h 为升降机自地面起算之受风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满 15 │
│公尺者,以 15 计。│
│2.暴风时风速为每秒 35 公尺以上,非暴风时为每秒 16 公尺以上。│
└──────────────────────────────┘
除风洞试验者,依其试验值外,第一项之风力系数如下:
┌──────────┬──────────────┬────┐
│受风面之种类││风力系数│
├──────────┼──────────────┼────┤
│平面桁架 (钢管制平面│W1:未满 0.1│ 2.0│
│桁架除外) 构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满 0.3│ 1.8│
│├──────────────┼────┤
││W1:0.3 以上,未满 0.9│ 1.6│
│├──────────────┼────┤
││W1:0.9 以上│ 2.0│
├──────────┴──────────────┼────┤
│以平板构成之面│ 1.2│
├──────────┬──────────────┼────┤
│圆筒面或钢管制之平面│W2:未满 3│ 1.2│
│桁架构成之面├──────────────┼────┤
││W2:3 以上│ 0.7│
├──────────┴──────────────┴────┤
│备注:表中 W1、W2 分别表示:│
│1.W1:充实率,系指实际挡风面积与该受风 (系指迎风之受风面,以│
│下均同) 面积之比值。│
│2.W2:系指圆筒面或钢管外径 (公尺) 乘以速度压 (牛顿/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之值。圆筒面包括钢索等。│
└──────────────────────────────┘
第一项之受风面积,为受风面与风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积 (以下称投影面积) 。如受风面有二面以上重叠情形时,依下列各式计算:
一、二受风面重叠时:
A =A1+A2+A12
二、三个以上受风面重叠时:
A =A1+A2+A12+A3+A4 ,式中之 A、A1、A2、A12、A3 及 A4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A :总受风面积。 (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风面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A2:第二受风面之未重叠部分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A12 :第一、二两受风面之重叠部分投影面积百分之六十。 (平方公尺十)
A3:第三面以下各面与各该前一面重叠部分投影面积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
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叠部分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
第 18 条
地震荷重为相当于升降机之垂直动荷重及垂直静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时作用于水平方向计算之值。
第 19 条
结构部分所用材料之应力值,除不得超过规定之容许应力值外,并应依下表荷重组合计算:
┌────┬─────────────────────────┐
│荷重状态│荷重之组合│
├────┼─────────────────────────┤
│一│ψD ×垂直静荷重+ψL ×垂直动荷重│
├────┼─────────────────────────┤
│二│ψD ×垂直静荷重+ψL ×垂直动荷重+ψL ×[(水平动│
││荷重+风荷重 (暴风时除外) ) │
├────┼─────────────────────────┤
│三│垂直静荷重+垂直动荷重 (人员及负荷之荷重除外) +暴│
││风时之风荷重│
├────┼─────────────────────────┤
│四│垂直静荷重+垂直动荷重 (人员及负荷之荷重除外) +地│
││震荷重│
├────┴─────────────────────────┤
│备注:表中ψD 为静荷重系数、ψL 为动荷重系数,分别为下列之值│
│:│
│1.工程用升降机之ψD 取 1.1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2.非工程用升降机之ψD及ψL,应分别依该升降机之种类、载重率│
│、运转时间率、额定速率、冲击及结构部分形状取其对应之值。│
└──────────────────────────────┘
前项之应力值,应取荷重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计算之。
第 20 条
结构部分应具有不致因变形而妨碍升降机安全使用之刚性及强度。
第 21 条
升降机应依下列规定设置升降路。但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不在此限:
一、升降路之出入口、周围之墙壁或其围护物须以不燃性材料建造,并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与搬器或配重接触。
二、每一搬器在同一楼层所设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过一处。但载货用及病床用升降机,于无碍人员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搬器在各楼层停止时,出入口之楼地板与搬器地板边缘须互相齐平,其水平方向间隔在四公分以内。但工程用升降机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四、升降路墙壁与搬器出入口地板前缘间隔,须在一二.五公分以下,但工程用升降机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五、出入口处设置不燃性材料之门扉。
六、升降路出入口处之墙壁或其围护物,须具有能支持门件及其连锁装置保持定位之足够强度。
七、升降路内除搬器、配重及其附属品、必要之绳索、配线、配管等装置外,不得装置或设置与升降机无关之任何物件,并预留适当空间,以保持搬器运转安全。
八、同一升降路内安装之搬器,不得超过四具。
九、升降路之强度须能安全支持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十、升降路顶部之地板须以铁材或混凝土建造,并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机具之强度。
十一、密闭型升降路之上下两端须设置通风管。
第 22 条
升降机之顶部安全距离及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及液压升降机不在此限:
┌──────────────┬───────┬───────┐
│升降机之额定速率 (公尺/秒) │顶部安全距离│机坑深度│
││ (公尺) │ (公尺) │
├──────────────┼───────┼───────┤
│ 0.75 以下│ 1.2│1.2 │
├──────────────┼───────┼───────┤
│超过 0.75,1.0以下│ 1.4│1.5 │
├──────────────┼───────┼───────┤
│超过 1.0,1.5 以下│ 1.6│1.8 │
├──────────────┼───────┼───────┤
│超过 1.5,2.0 以下│ 1.8│2.1 │
├──────────────┼───────┼───────┤
│超过 2.0,2.5 以下│ 2.0│2.4 │
├──────────────┼───────┼───────┤
│超过 2.5,3.0 以下│ 2.3│2.7 │
├──────────────┼───────┼───────┤
│超过 3.0,3.5 以下│ 2.7│3.2 │
├──────────────┼───────┼───────┤
│超过 3.5,4.0 以下│ 3.3│3.8 │
├──────────────┼───────┼───────┤
│超过 4.0│ 4.0│4.0 │
└──────────────┴───────┴───────┘
同一升降路有二个搬器之双层升降机,其顶部安全距离系以上搬器计算。
液压升降机顶部安全距离,依下表计算式计算:
┌───────────────┬──────────────┐
│升降机型式│计算式│
├───────────────┼──────────────┤
│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
│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V2/19.6) │
├───────────────┴──────────────┤
│备注:│
│Ct、Cp及 V分别代表下列之值:│
│Ct:顶部安全距离 (公尺) │
│Cp:柱塞余隙冲程 (公尺) │
│V :额定速率 (公尺/秒) │
└──────────────────────────────┘
液压升降机之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直接式液压升降机无碍安全者,不在此限。
┌─────────────┬────────────────┐
││机坑深度 (m)│
│额定速率 (m/s)├─────────┬──────┤
││直接式│间接式│
├─────────────┼─────────┼──────┤
│ 0.75 以下││1.2 以上│
├─────────────┤├──────┤
│超过 0.75,1.0以下│1.2 以上│1.5 以上│
├─────────────┤├──────┤
│超过 1.0,1.5 以下││1.8 以上│
└─────────────┴─────────┴──────┘
第 23 条
升降路采用塔式结构支持其导轨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基础至每十公尺以内高度 (工程用升降机为十二公尺以内) 之处所及顶部,应固定于建筑物或以拉条支持。但如顶部对其承载之全部负荷具有足够强度时,该顶部得免设拉条或实施固定。
二、基础不得发生有不同程度之沉陷现象。
三、除设置于地面之机坑外,机坑之周围应设有坚固之挡土。
四、攀登梯应设置至顶部。但如该支持塔为易于实施检点、修理者,不在此限。
五、支持塔周围应设置围栅或其他能防止无关人员接近之措施。
第 24 条
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之拉条,应不得接近架空电路;以钢索为拉条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索夹、松紧螺旋扣、套管等金属具拉紧。
二、以钢索固定用锚脚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之固定物确实固定。
三、以.环、套管等金属具与升降路塔紧结。
四、使用松紧螺旋扣时,须有防止其松弛之措施。
第 25 条
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设置之攀登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踏板须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最近固定物间之水平距离,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须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第 26 条
机坑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须为防水构造,并留有适当空间,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设置手动照明设备及停机开关。
三、机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时,须装设易于维修人员进入机坑底部之固定爬梯。
四、相邻机坑间,须以铁丝网隔开。
第 27 条
升降机导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人及载货用之升降机,均须装置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二、导轨、导轨托架、轨夹、鱼尾板及其固定器均为钢制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之材料。
三、导轨使用之钢材依下列规定:
(一) 导轨、导轨托架、鱼尾板、轨夹,须为平炉钢或其相当品。
(二) 螺栓及铆钉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三) 导轨之断面性质,须符合其强度要求。
(四) 导轨须以金属固定件确实固定于升降路或导轨支持塔,且于调速机装置发生作用时,仍为安全之构造。
第 28 条
升降机之搬器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二款之规定,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一、能耐搬器内之人或物所引起之冲击之坚固构造。
二、搬器之结构部分,以不燃性材料构造或被覆。
三、除出入口外,设有墙壁或围栅。
四、出入口处设置不燃性材料之门扉。
五、设有发生异常状况时,能将搬器内人员安全救出之开口。
六、出入口设置二个以上时,须有不能同时开启二个以上门扉之构造。
七、连接于搬器上之可挠性电线须具有抗火性及防湿性。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
一、人员搭乘区周围应设一.八公尺高之围栏。但人员搭乘区与搬器上其他部分之连接处,得以隔离设备隔离之。
二、人员搭乘区上方应设坚固顶盖,以防止物体飞落之危害。
三、搬器周围 (人员搭乘区除外) 应设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坚固扶手,且该扶手须设置中栏杆及脚趾板。
第 29 条
升降机积载荷重值,应视其搬器种类,取下表规定之值以上:
┌────────────────┬─────────────┐
│搬器种类│积载荷重值ω (公斤) │
├──┬─────────────┼─────────────┤
│载人│底面积在 1.5平方公尺以下│ω=370×A│
│用或│者。│ (A 为搬器底面积,单位:平│
│工程││方公尺,以下均同) │
│用升├─────────────┼─────────────┤
│降机│底面积超过 1.5平方公尺,│ω=500× (A-1.5) +550│
│之搬│而在 3平方公尺以下者。││
│器├─────────────┼─────────────┤
││底面积超过 3平方公尺者。│ω=600× (A-3) +1300 │
├──┴─────────────┼─────────────┤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ω=260×A1+100×A2│
││ (A1为人员搭乘区底面积,A2│
││为人员搭乘区以外底面积) │
├────────────────┼─────────────┤
│载货用或病床用升降机之搬器│ω=250×A│
││ (但载汽车者ω=150×A) │
└────────────────┴──────────────
第 30 条
升降机之电动机、牵引机、控制器等与墙或柱之间隔,应留有三十公分 (液压升降机之主要机器与墙或柱之间隔为五十公分) 之保养空间。但无阻碍管理保养时,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每一升降机搬器应设置专用之原动机、控制装置及升降装置。但双层升降机不在此限。
第 32 条
升降装置之卷胴、轴、销等重要配件,应具有充分强度,且不得有妨碍升降装置动作之磨耗、变形、裂隙等缺陷。
第 33 条
升降机之升降装置,除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者外,应置备制动器。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配重之升降机,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二倍以上。
二、除前款升降机外,其他升降机制动器之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三、须置备动力被遮断时,能自动动作之设备。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升降装置之制动转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计入。但该升降装置具有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蜗杆蜗轮机构者,得计入该机构阻力所生转矩值之二分之一。
第 34 条
升降机之槽轮节圆直径与通过该槽轮之卷扬用钢索直径之比值,以及卷扬机之卷胴节圆直径与卷进该卷胴之钢索直径之比值,应在四十以上。但升降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与钢索直径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
一、卷扬用钢索与通过该槽轮接触长度在槽轮周长之四分之一以下者。
二、扬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三、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四、积载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第 35 条
升降机之有槽式卷胴卷进钢索时,钢索中心线与所进入槽中心线间之夹角,应在四度以下。
升降机使用无槽式卷胴时,其游角应在二度以下。
第 36 条
升降机之卷扬用钢索与搬器、配重等物体之紧结部分,每条应以合金套筒或钢套内附自动紧缩式楔子固定。但卷胴式升降机之卷扬用钢索与卷扬机卷胴之紧结部分,得每条以压夹固定。
工程用升降机之卷扬用钢索与搬器、配重等之紧结部分,得每条以合金套筒、栓销或压夹等方式固定之。
卷扬用链条与搬器之紧结部分,每一链条应使用钢制套筒紧结固定之。
第 37 条
升降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任一门扉未完全关闭前,升降机不能开动,及升降机在开动中任一门扉开启时,能停止搬器升降之连锁装置。
二、搬器未停止于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确位置时,非使用锁匙无法自外面开启该出入口门扉之连锁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三、操纵装置于人工操作停止时,该操纵装置须能将搬器自动恢复至停止时之状态。
四、在搬器内及搬器上可遮断动力之装置。
五、在搬器超过额定速率而未超过额定速率之一.三倍前 (额定速率为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每秒一.○五公尺) ,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六、搬器下降速率超过前款自动遮断动力装置之应作用速率 (额定速率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搬器下降速率达到同款规定之装置之应作用速率或超过该速率) 时,能使搬器之速率在未超过相当于额定速率一.四倍时 (额定速率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每秒一.一四公尺) 即行自动制止下降之装置。
七、升降机须设有防止搬器与升降路顶部底面,以及与升降路底部冲撞之终点极限开关。但直接式液压升降机除外。
八、如搬器或配重于第六款规定之装置应作用速率下降冲撞于升降路底部时,须设有保护搬器内人员安全之缓冲装置。但直接式液压升降机柱塞降至最低时,搬器底部与升降路底部距离在六十公分以上者除外。
九、卷胴式升降机应设有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松弛时,即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十、双层升降机须设置能固定二搬器之外框 (支持该二搬器之框架) 之装置。
十一、顶部安全距离未满一.二公尺之液压升降机,须设置在搬器 (双层升降机时为上搬器) 上方作业时,能保持自搬器上梁至升降路顶部之底面或梁下端之垂直距离在一.二公尺以上之装置。
十二、机坑深度未满一.二公尺之升降机,须设置能在机坑内作业时保持搬器 (双层升降机时为下搬器) 底部与升降路之底部在一.二公尺以上垂直距离之装置。
十三、防止升降机超过积载荷重之超载防止及警报装置。
工程用升降机于安全无碍时,得不设置前项第一款规定之装置。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得不设置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五款规定之装置。直接式液压升降机设有防爆阀者,得不设置第一项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之装置。升降机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不设置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在搬器上可遮断动力之装置:一、扬程在十公尺以下者。二、搬器无顶盖者。升降机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不设置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规定之装置:一、扬程在五公尺以下者。二、额定速率在每秒○.二五公尺以下者。三、搬器之底面积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四、设置有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断裂时,能自动阻止搬器下降之制动装置者。升降机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不设置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装置:一、扬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二、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三、积载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四、设置有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断裂时,能自动阻止搬器下降之制动装置者。
第 38 条
升降机除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外,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防止因阀或液压缸等之水或油泄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装置,以及防止液压过度上升之装置。
二、防止柱塞自油压缸脱离之装置。
三、能保持油温在摄氏五度以上六十度以下之装置。
四、动力遮断时,能自动防止搬器因油逆流而下降之装置者。
五、间接式液压升降机并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 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松弛时,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二) 卷扬用钢索或链条伸长时,防止柱塞超过行程之装置。但柱塞余裕行程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三) 搬器下降速率,在未超过额定速率的一.四倍前,应设自动制止搬器下降之渐进式紧急停止装置。但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得设置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松弛时,能自动制止搬器之下降之装置。
(四) 当搬器冲撞于升降路之底部时,能保护搬器内人员安全之缓冲装置。
升降机以液压马达驱动者,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应设置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装置。
第 39 条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除依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外,并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搬器升降之警报装置。
二、易于矫正搬器倾斜之装置。
三、在前款搬器倾斜未超过十分之一时,能自动切断动力之装置。
四、有隔离设备者,须设隔离设备未关闭时,搬器无法升降之装置。
五、属走行式者,于搬器未置于最下层时,即无法走行之装置。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如安全无碍者,得不设前项第一款之装置。
第 40 条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安全装置,应为渐进式停止装置。但对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得采用立即式停止装置。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之终点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自动遮断动力,并引发制动之机能。
二、易于实施调整及检点之构造。
终点极限开关如为电气式构造者,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点、端子、线圈及其他通电部分 (以下称通电部分) 之外壳,应使用钢板或其他坚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尘等之侵入,致使机能发生障碍之构造。
二、于外壳易见处,以铭板标示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
三、具有于接点开放时,防止过卷之构造。
四、通电部分与外壳间之绝缘部分,其绝缘效力、绝缘电阻试验及耐电压试验应符合 CNS 2930规定。
第 41 条
升降机应设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能自搬器内对外连络之装置。但载货用及工程用升降机,于安全无碍时,不在此限。
第 42 条
无机房式升降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维护保养照明装置。
二、受电盘主开关。
三、控制盘置于升降路外时,控制盘与搬器间联络之对讲机。
四、于保养或维修时,应具有适当照明、围栏及防止搬器非预期移动之安全装置。
五、于动力遮断情况下,无需进入升降路即可援救受困人员之配置。
无机房式升降机搬器或配重于压缩缓冲器时,不得碰触卷扬机。
第 43 条
升降机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联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设置开关器。
第 44 条
升降机之运转用回路与紧急信号用回路或电话用回路,不得并集于同一电缆。
第 45 条
升降机使用之钢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系数依下式计算;并依种类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扬程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升降机,其钢索自重及槽轮阻力不予计入:
钢索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钢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钢索种类│安全系数值│
├───────────┼─────┤
│卷扬用钢索│10│
├───────────┼─────┤
│牵索│ 4│
└───────────┴─────┘
二、升降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卷扬用钢索之安全系数得为八以上,不受前款限制:
(一) 扬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 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 积载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四、卷扬用钢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之钢索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 公称直径在十二公厘以上。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 每一搬器应有三条以上。但间接式液压升降机及卷胴式升降机为二条以上。
(四) 卷胴式升降机之搬器在最低停止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在卷胴上。
第 46 条
升降机卷扬用滚子链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系数依下式计算,其值须在十以上:
链条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链条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二、升降机适于下列规定之一者,卷扬用滚子链条之安全系数得在八以上:
(一) 扬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 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 积载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链环板断面积之缩减,不得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
四、不得有裂痕。
五、每一搬器应有二条以上。
第 47 条
结构部分之钢材实施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摄氏零度以下之场所实施焊接。但母材经预热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铆接之部分,应先焊接后再铆接。
五、焊接部分应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响强度之缺陷。
第 48 条
结构部分之铆钉孔及螺栓孔,应使用钻孔机钻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回纹或粗糙不平之旋纹。
第 49 条
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销、键及栓等,除使用高张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应设有防止松弛或脱落之设施。
第 50 条
升降机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部分依本标准及电业法相关规定为之。
二、机器、配件、槽轮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机件不得松弛或移位。但楼地板合于本标准之强度要求时,支持梁得无须直接置放于受支持件之下方。
第 51 条
升降机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时之处置方式等,应揭示于明显易见处。
升降机应于搬器内显而易见之场所,置有标示下列事项之铭牌:
一、制造者名称。
二、用途。
三、积载荷重。
四、如属载人用升降机、病床用升降机或工程用升降机时,应标示其最大搭乘人数 (积载荷重依第二十九条及其附表规定,每人以六十五公斤重计算,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以人员搭乘区每人占○.二五平方公尺面积计算) 。
第 52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