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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办事细则。 第 2 条 司令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部队及人员;副司令襄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 3 条 参谋长承司令之命,督导人事军务处、军事情报处、战备训练处、后勤处、动员管理处、通信电子资讯处、国军人才招募处、留守业务处及主计处业务。 第 4 条 政战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导政治作战主任室、后备军人服务处业务。 第 5 条 督察长承司令之命,督导督察室业务。 第 6 条 本部设下列室、处,并得分组或中心办事: 一、政治作战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军务处。 四、军事情报处。 五、战备训练处。 六、后勤处。 七、动员管理处。 八、通信电子资讯处。 九、国军人才招募处。 十、留守业务处。 十一、后备军人服务处。 十二、主计处。 第 7 条 政治作战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计划之执行、研究及建议。 二、政治作战战备整备与训练、演习之督导及考核。 三、政战干部经管、政战编装、准则、业务手册编修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心理卫生、心理辅导工作之执行及督导。 五、政训文宣、康乐、政治教育、文艺活动之执行及督考。 六、心战战术研究、战具之研发、购置、维修与心战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七、军民关系、福利服务、劳军活动、慰劳慰问工作之研考、督导及执行。 八、全军性新闻发布、记者邀访、接待、采访与舆情搜整之协调及督导。 九、本部对立法院、监察院等国会事务之协调及连络。 十、军眷服务、老旧眷村改建、迁建、修缮工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十一、其他有关政治作战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动员、技术、教育训练、常规管理及军纪风气之督察。 二、后备重大危安事件调查结果之监督与考察。 三、后备重大施政计划 (工作) 、会议 (会报) 、政策 (指示) 、计划 (命令) 之监督与考察。 四、专案检验及专题视察、督察之执行。 五、后备监察业务之规划、督导与执行 六、后备官兵权益保障、军纪风气维护、财产申报、监办与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后备施政督察、绩效评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八、后备法律事务工作、军法教育、辅导诉讼、国家赔偿业务之执行、处理及督导。 九、后备准则发展政策之研究、规划与编审指导、协调及管制。 十、后备动员半年刊编撰发行之督考。 十一、其他有关督察业务。 第 9 条 人事军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务、人力规划、聘雇人事等计划之拟定、建议及执行。 二、后备人事战备业务之研究发展、人力动员之协调及督导。 三、军官经历管理、各项教育、全时进修、终身学习、军售考选、教育投资、兼课教官、教师审查及出国命令核布之执行。 四、后备考绩、考核、勋奖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五、后备旗章、军人礼节与内部管理之督导及执行。 六、后备兵籍资料建立、管理与人事资讯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七、后备人员维持费计划之管制及执行。 八、大专预官复选考试、军事学校联合招生及甄试升学军事学校之执行。 九、后备代训班队入伍教育之规划、协调与督导;新兵征集、甄选、抽签、拨交、分发之执行。 十、上级与本部重要会报、机要业务之协调管制及处理。 十一、后备史政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二、后备业务、作业手册之编审。 十三、后备文书行政、文案卷管理与督导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钤盖。 十四、后备所属机构、部队、单位印信、文电代字与特种信箱之申请、管制及执行。 十五、本部公共关系、交际业务之执行。 十六、本部各项预算审核签证、出纳之执行。 十七、本部营区各项行政支援、营产维护及门禁管制之执行。 十八、其他有关人事军务业务。 第 10 条 军事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情报政策、计划之规划与情报整备之作业及执行。 二、后备战场环境情报业务之搜整、研究及运用。 三、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后备军人安全调查资料管理之执行。 六、其他有关情报业务。 第 11 条 战备训练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部队战备整备及特定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后备兵力驻地调整及作战工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国军役男、志愿役士兵入伍第一阶段基础训练、补充兵训练、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 (士) 官军事基础教育与初级干部入伍训练之规划及督导。 四、后备部队训练、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五、后备部队训练经费之规划、分配、运用;训场、器材、用弹之分配及管制。 六、后备动员管理学校教育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七、后备核生化作战政策、教育之执行及督导。 八、后备建军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九、后备战略计划与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十、后备编制业务与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导。 十一、后备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十二、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十三、后备战情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十四、后备情报传递、防台业务与紧急救难之支援及协调。 十五、其他有关战备训练、计划业务。 第 12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五年施政计划作业维持费编制、后勤计划之规划,后勤资讯及物力动员签证整合作业之执行。 二、营产管理及营建修缮工程计划、设计、审核、督导及环保、能源管制之执行。 三、工兵、化学、兵工装备之补保、分配、储存、装备零附件之存量管制、运输勤务之督导、执行;动员装备补给品之申请、核覆、管制。 四、经理补给计划之规划;粮粖、服装、阵营具之分配及一般财产管理。 五、采购政策、行政规则修订之建议、督导、考核;人员训练及购案计划评核、招标订约、履约验结、纠纷处理及商情管理之执行。 六、后备各单位战时后勤装备之获得及分配。 七、后备各项装备配赋基准之规划及建议。 八、后备整体后勤支援计划管制、物力动员整备之督导及执行。 九、后备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卫生勤务、卫材补给、预防医学、卫勤战备整备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后勤业务。 第 13 条 动员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兵役、动员与后管法规、政策之研究及建议。 二、动员战备整备及动员实施 (演习) 召集业务之督考。 三、兵员征训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动员、临时、教育、勤务、点阅召集业务计划之规划及督考。 五、军需物资征购、征用供需分配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 六、军需车辆机具动员供需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 七、物力资讯管理系统之维护及管理。 八、台闽全民战力综合协调会报秘书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九、各级全民战力综合协调会报之督导及考核。 十、民防相关业务之处理、协调及执行。 十一、全民防空及万安演习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十二、军事人力、物力及全民防卫动员演习计划之规划及指导。 十三、后备部队教育召集训练与战力鉴测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十四、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训练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十五、辅助军事勤务队召集训练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十六、备役官士兵志愿入营甄选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十七、后备军人管理业务施政计划之编制、分配、执行及考核。 十八、后备军人兵籍资料管理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十九、后备军人役政业务之规划、管制、督导及考核。 二十、后备军人异动管理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二十一、后备军人资料清查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二十二、后备军人入、出境业务之规划、管制及督导。 二十三、后备军人缓召、逐次、尽后召集计划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二十四、后备役军官、士官晋任作业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二十五、后备动员管理资讯系统整体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二十六、备除役将级军官之管理、编组及服务。 二十七、国军退除役官兵退除勤务作业之执行。 二十八、其他有关动员、后备军人管理业务。 第 14 条 通信电子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信、电子、资讯、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通资安全等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配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战备整备有关通资电、资讯战装备设施与网路整合计划、投资审核及资源申请、分配。 三、通资电之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通资电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各类演训通资电规划之审核、督导及考核。 六、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电磁频谱建议与管理;频率、呼号之申请及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业务。 第 15 条 国军人才招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招募计划之规划。 二、国军招募策略与工作目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国军招募班队试务工作计划之规划。 四、国军各班队招募工作之督导与执行。 五、国军招募资讯化系统之建构、维护及管理。 六、国军参加全国性大型招募宣导活动之统合。 七、国军招募文宣之设计、制作与运用。 八、国军招募新闻政策之规划、协调及处理。 九、国军招募谘询服务专线与电子民意信箱之设置。 十、国军招募通路与策略联盟工作之协调。 十一、国军招募机构编装建议及任务职掌之规划及指导。 十二、国军招募人力甄选、训练、奖惩与考核之执行。 十三、国军招募预算之汇编、督导及执行。 十四、其他有关人才招募业务。 第 16 条 留守业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留守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留守业务预算编列之审核、管制及签证。 三、国军官兵因战、公、伤、死亡及一般死亡慰问金及抚恤令核发之执行。 四、军 (遗) 眷特殊灾害救济、贫病困慰问金及遗族抚恤期满照护金核发之执行。 五、军 (遗) 眷、无依军眷眷籍资料建立、管理及眷证核发之执行。 六、国军官兵伤亡、失踪通报令发布之执行。 七、国军官兵 (聘雇人员) 伤亡抚恤及抚恤金审核、发放之执行。 八、国军示范公墓与各忠灵塔春、秋祭典、葬厝业务之管理及督导。 九、官兵入祀忠烈祠作业之执行;国民革命忠烈祠中枢春、秋祭典之协调。 十、国军官兵旌忠状核发之执行。 十一、军人保险业务预算之编列、招标与法令执行、审查、建议及纠纷案件之处理。 十二、大陆家属申领单身在台亡故官兵之保留恤权死亡保险给付案之审核及执行。 十三、国军军车保险业务、招标、讲习规划之执行;军车肇事调处之协办。 十四、战士授田凭据之审核颁发、登记管理、资料修正之执行;相关法令研订之建议。 十五、国军官兵、编制内聘雇人员及其眷属、军校军费生、在恤遗族及无依军眷之全民健保业务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留守业务业务。 第 17 条 后备军人服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军人组训工作研究发展、法规、准则、编装之规划及建议。 二、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设置与干部甄选、调整及委聘之执行。 三、后备军人辅导干部教育训练、讲习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四、后备军人楷模、绩优组训顾问、研究发展委员、优秀后备干部、后备眷属楷模之选拔、表扬;卸任辅导干部表扬活动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五、动员连络官、连络员之训练、管理及运用。 六、后备军人年度辅导工作会议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七、后备军人辅导组织各级工作会报 (议) 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八、后备军人连系访问与联谊活动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九、备役将官参访演训及文康证核发之执行。 十、后备军人辅导组织协力重大灾害抢救之规划、督导与考核。 十一、后备军人慰助、奖助学金、疑难协处、与特定人员服务、慰问 (助) 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十二、后备军人之陈情、申诉及法令解答服务之执行。 十三、后备军人服务中心 (站) 之设置、运用及督导。 十四、后备军人辅导组织有关之后备军人一般社团之协调及连系。 十五、后备军人年计要员访查核校、连系服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与考核。 十六、其他有关后备军人服务业务。 第 18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规划、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9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0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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