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2005年9月23日加快我省地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市专题会议要求,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全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2005年,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辉县市、卫辉市污水厂建成投运。2006年,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辉县市、卫辉市污染处理厂脱氮设施建成投运。
(二)2006年下半年,各(县)市垃圾处理场全部开工,2007年底建成投运。
(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2005年10月份全部开始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征收率达到100%,并按省定平均每吨0.8元的标准足额征收,保证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责任制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期开工建设;是否按期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费是否按省定平均每吨0.8元的标准足额征收。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建委主任原建国、市监察局副局长丁庆春、市发改委副主任何光亮、市城管局副局长岳占明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田民生、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和建国、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发改委城镇发展科科长苗庆梅、市城管环卫科科长吴振海、市建委计划财务科副科长吴祖学。
五、检查验收方法
(一)从2005年10月起,各县(市)务于每月25日前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进度及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并通过公文专输网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建委负责日常督查工作,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效能监察组书面报告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市效能监察组根据督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2005年12月底、2006年12月底、2007年12月底,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的要求,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将效能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费征收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环节;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加大效能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