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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宪兵司令部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办事细则。 第 2 条 司令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部队及人员;副司令襄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 3 条 参谋长承司令之命,督导人事军务处、情报处、警务处、后勤处、计划处、通信资讯处及主计处业务。 第 4 条 政战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导政战主任室业务。 第 5 条 督察长承司令之命,督导督察室业务。 第 6 条 本部设下列室、处,并得分组办事: 一、政战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军务处。 四、情报处。 五、警务处。 六、后勤处。 七、计划处。 八、通信资讯处。 九、主计处。 第 7 条 政战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计划之执行、研究及建议。 二、政治作战战备整备与训练、演习之督导及考核。 三、政战干部经管、政战编装、准则、业务手册编修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心理卫生、心理辅导工作之执行及督导。 五、政训文宣、康乐、政治教育、文艺活动之执行及督考。 六、心战战术研究、战具之研发、购置、维修与心战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七、军民关系、福利服务、劳军活动、慰劳慰问工作之研考、督导及执行。 八、全军性新闻发布、记者邀访、接待、采访与舆情搜整之协调及督导。 九、本部对立法院、监察院等国会事务之协调及连络。 十、军眷服务、老旧眷村改建、迁建、修缮工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十一、其他有关政治作战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战术、技术、教育训练、后勤补保、常规管理及军纪风气之督察。 二、重大专案性整备工程之勘查及建议。 三、专案检验及专题视察、督察之执行。 四、宪兵督察业务之研究发展。 五、宪兵官兵权益保障、军纪风气维护、财产申报、监办与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宪兵施政督察、绩效评核、缺失方案之研究与督考。 七、宪兵法律事务工作、军法教育、辅导诉讼、国家赔偿业务之执行、处理及督导。 八、宪兵准则发展之规划与编审。 九、其他有关督察业务。 第 9 条 人事军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务、人力规划、聘雇人事等计划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二、宪兵人事战备之研究发展、人力动员之协调及督导。 三、宪兵军官经历管理、各项教育、全时进修、终身学习、军售考选、教育投资、兼课教官、教师审查及出国命令核布之执行。 四、宪兵考绩、考核、勋奖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五、宪兵旗章、军人礼节、内部管理之督导及执行。 六、宪兵兵籍资料建立、管理与人事资讯之督导及执行。 七、宪兵人员维持费计划之管制及执行。 八、上级与本部重要会报、机要业务之协调、管制及处理。 九、宪兵史政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宪兵业务、作业手册之编审。 十一、宪兵文书行政、文案卷管理与督导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钤盖。 十二、宪兵所属机构、部队单位印信、文电代字与特种信箱申请之管制及执行。 十三、本部公共关系、交际业务之执行。 十四、本部各项预算审核签证、出纳之执行。 十五、本部营区各项行政支援、营产维护及门禁管制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军务业务。 第 10 条 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情报政策、计划之规划及宪兵情报整备作业之执行。 二、军图业务与兵要等战场环境资料之搜整、研究及制作。 三、中共武警建军备战与发展状况之搜整及运用。 四、国际军事情报之交换及搜整。 五、侦照兵要情资与目标情报之处理及运用。 六、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反走私、反偷渡、反破坏等协力社会治安工作之规划及督导。 八、军法、司法警察勤务之导督及执行。 九、鉴识工作督导及鉴识技术之研究发展。 十、其他有关情报业务。 第 11 条 警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部队战备整备及特定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宪兵部队训练、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三、宪兵部队训练经费规划、分配、运用及训场、器材、用弹之分配、管制。 四、战情全般业务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五、宪兵情报传递、防台业务及紧急救难之支援、协调。 六、部队勤务、军纪维护、军车管制、查缉逃亡之督导及执行。 七、宪兵学校教育政策之规划与执行。 八、其他有关警务业务。 第 12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建军发展、兵力整建 (后勤) 研究规划,与后勤编装、人事兵监、战备、动员整备及相关预算之督导、管制。 二、宪兵核定采购权责、国有公用财产、废旧不适用物资处理等补给事务之督导、执行;联合后勤补给、后勤资讯之协调、管制。 三、宪兵装备保修、整体后勤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四、宪兵运输作业与联合后勤运输支援之督导及协调。 五、宪兵工程、水电消防与设施之研究、规划、督导、管制;营产管理之协调。 六、宪兵后勤战力协调、督导、管制;物力动员整备执行、督导。 七、宪兵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卫生勤务、卫材补给、预防医学等各项卫勤战备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 第 13 条 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建军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主要武器装备之计划管理。 二、宪兵战略计划与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三、宪兵研究发展政策之研拟与有关各项工作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宪兵编制业务与人力管理制度之督导及执行。 五、宪兵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六、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七、其他有关计划业务。 第 14 条 通信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信、电子、资讯、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通资安全等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配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战备整备有关通资电、资讯战装备设施与网路整合计划、投资审核及资源申请、分配。 三、通资电之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通资电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各类演训通资电规划之审核、督导及考核。 六、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电磁频谱建议与管理;频率、呼号之申请及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通信资讯业务。 第 15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6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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