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办事细则。 第 2 条 司令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部队及人员;副司令襄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 3 条 参谋长承司令之命,督导人事军务处、军事情报处、后勤计划处、后勤管理处、通信电子资讯处、采购处、补给处、保修处、运输处、弹药处、军医处及主计处业务。 第 4 条 政战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导政治作战主任室业务。 第 5 条 督察长承司令之命,督导督察室业务。 第 6 条 本部设下列室、处,并得分组或中心办事: 一、政治作战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军务处。 四、军事情报处。 五、后勤计划处。 六、后勤管理处。 七、通信电子资讯处。 八、采购处。 九、补给处。 十、保修处。 十一、运输处。 十二、弹药处。 十三、军医处。 十四、主计处。 第 7 条 政治作战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计划之执行、研究及建议。 二、政治作战战备整备与训练、演习之督导及考核。 三、政战干部经管、政战编装、准则、业务手册编修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心理卫生、心理辅导工作之执行及督导。 五、政训文宣、康乐、政治教育、文艺活动之执行及督考。 六、心战战术研究、战具之研发、购置、维修与心战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七、军民关系、福利服务、劳军活动、慰劳慰问工作之研考、督导及执行。 八、全军性新闻发布、记者邀访、接待、采访与舆情搜整之协调及督导。 九、本部对立法院、监察院等国会事务之协调及连络。 十、军眷服务、老旧眷村改建、迁建、修缮工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十一、其他有关政治作战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联勤后勤补保、技术、教育训练、常规管理及军纪风气之督察。 二、联勤重大危安事件调查结果之监督及考察。 三、联勤重大施政计划 (工作) 、会议 (会报) 、政策 (指示) 、计划 (命令) 之监督与考察。 四、专案检验及专题视察、督察之执行。 五、联勤监察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执行。 六、联勤官兵权益保障、军纪风气维护、财产申报、监办与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联勤施政督察、绩效评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八、联勤法律事务工作、军法教育、辅导诉讼、国家赔偿业务之执行、处理及督导。 九、其他有关督察业务。 第 9 条 人事军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务、人力规划、聘雇人事计划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二、联勤人事战备业务之研究发展、人力动员之协调及督导。 三、联勤军官经历管理、各项教育、终身学习、军售考选、教育投资、兼课教官、教师审查及出国命令核布之执行。 四、联勤考绩、考核、勋奖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五、联勤旗章、军人礼节与内部管理之督导及执行。 六、联勤兵籍资料之建立、管理与人事资讯之督导及执行。 七、联勤人员维持费计划之管制及执行。 八、上级与本部重要会报、机要业务之协调、管制及处理。 九、联勤史政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联勤业务、作业手册之编审。 十一、联勤文书行政、文案卷之管理与督导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钤盖。 十二、联勤所属机构、部队、单位印信、文电代字与特种信箱之申请、管制及执行。 十三、本部公共关系、交际业务之执行。 十四、本部各项预算审核签证、出纳之执行。 十五、本部营区各项行政支援、营产维护及门禁管制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军务业务。 第 10 条 军事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联勤情报政策、计划之规划与情报整备之作业及执行。 二、中共后勤建军备战与发展状况之搜整及运用。 三、军图之制作与管理;资讯系统建置作业、搜整研究及分发。 四、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其他有关情报业务。 第 11 条 后勤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勤战备整备之政策规划、执行;补给、保修、运输、国军通用军品与勤务支援之协调、督导及建议。 二、动员装备与物力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库储物料管理政策之规划、执行。 三、后勤预算运用综合管制与调整分配之协调;环保、工安之规划及督导。 四、营产管理政策之推展、督导、管制;营缮工程、设施维护计划之审核、督导及执行。 五、训练、准则编修、核生化、体育之督导及执行。 六、联合后勤学校教育、计划预算制度、组织编制、人力管理、系统分析之规划及督导。 七、战情中心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联勤建军政策之研拟、建议、执行及主要武器装备之计划、管理。 九、联勤战略计划与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十、联勤研究发展政策之研拟与有关各项工作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一、联勤编制业务与人力管理制度之督导及执行。 十二、联勤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十三、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十四、其他有关后勤计划业务。 第 12 条 后勤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用装备整体后勤支援管理作业与资讯系统规划、建置推动及专案经理人团队之督导、管制。 二、通用装备整体后勤支援教则之编修、教育训练及业务考评。 三、通用装备建案整体后勤支援计划书之审查、规划及建议。 四、通用装备军品规格料号之审核及管理。 五、国军通用零附件年度预算编列及施政计划之规划。 六、国军油料、粮秣、被服、主件装备、批号弹药与零附件资讯管理、存量之分配、稽核及管制。 七、国军零附件与批号弹药需求统计、购案审查及异常资料之分析。 八、其他有关后勤管理业务。 第 13 条 通信电子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信、电子、资讯、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与通资安全等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配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战备整备有关通资电、资讯战装备设施与网路整合计划、投资审核及资源之申请、分配。 三、通资电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之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通资电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各类演训通资电规划之审核、督导及考核。 六、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电磁频谱之建议与管理及频率、呼号之申请、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及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与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国军联合后勤主电脑、伺服器、资料库管理之执行。 十三、国军后勤资讯系统之整合、建置、维管及共通资讯平台之规划、建立。 十四、国军后勤资讯系统构型之管理。 十五、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业务。 第 14 条 采购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采购计划之审查、核定、核转及管制。 二、采购法规、政策之建议、研订与宣导。 三、权责内采购案招标订约及履约验结之执行。 四、权责内工程采购案发包之执行。 五、采购业务督导、采购费用之编报及管制。 六、共同供应契约电子化之推动、执行及管制。 七、采购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之建置及商情管理。 八、军售案件之评核及管制。 九、免税、特殊进口证明之申办及审核。 十、外购外汇之审查、物资接转运况之检讨。 十一、其他有关采购业务。 第 15 条 补给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制及采购作业之执行。 二、粮秣、服装 (含阵营具) 、油料、通用主件装备之补给管理政策、制度、建议、核转与补给品 (主件装备) 之获得、储存、调拨、收缴、 帐籍管理。 三、国军各式装备零附件之获得、储存、收缴、帐籍管理。 四、国军油料机具、装具、防护器材与消耗材单位配赋数及补给需求管制。 五、国军各项油料设施投建案与委商保修执行及作业管制 六、通用补给品及主件装备之废旧不适用物资之建议。 七、补给及油料专长人员经管与训练;学校教育之规划及管制。 八、补给作业之检讨改进及补给品之研究发展。 十、其他有关补给业务。 第 16 条 保修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陆用装备保修制度、体系与程序之规划及推行。 二、保修部队训练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陆用装备基地翻修、年度计划与野战保修能量之建立及管制;保修勤务、修护作业之督导。 四、军品规格转核、工时衡量与检验标准审核、量具仪表及试装校验之管制。 五、技令书刊帐籍管理、技术书刊之申补、译印。 六、海用装备总成周转件管理、年度交修计划规划、非计划核定、委修作业及管制。 七、航材可修件管理、委修作业及管制;航空器地面、舰基支援装备、特种工具项量之建立、管制。 八、其他有关保修业务。 第 17 条 运输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联合作战运输能量管制与运用指导及依国军需求策颁国军公、铁、水、空运输计划、作业、督导及管制。 二、战时动员水、铁运配运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兵科整体发展之规划。 四、运输部队专业之训练、编装;干部之培育。 五、国军驾驶专长训练、驾照及退伍换照业务之执行。 六、国军行车安全、集用场作业计划之规划及督导。 七、运输建 (购) 案计划申购作业之执行。 八、运输预算之编列、审查及管制。 九、国军军车违规复训与委商运输之审核及管制。 十、考验员与特种车驾驶委外训练预算之编列及管制。 十一、其他有关运输业务。 第 18 条 弹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批号弹药人事经管、教育训练、作业流程、组织编装、准则修订、筹补、投资建案及库储管理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国军批号弹药鉴整,六级、七级品弹药保修及八级品批号弹药处理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三、国军批号弹药勤务单位与有关弹药设施之配置及运用。 四、其他有关弹药业务。 第 19 条 军医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卫勤制度、卫勤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卫生部队编装、学校教育、卫生部队训练及测考之规划。 三、战备演训与灾害应援、卫勤战备整备政策之规划。 四、卫勤动员整备、本外岛伤患后送之管制;卫勤准则之发展。 五、部队预防医学、地区医务所、收容中心、巡回医疗、军队卫生、官兵医疗保健与疫情管制之规划、执行及管制。 六、第八类军品补保、卫材管理政策之建议、流程规划及补保计划之规划、评鉴及督考。 七、重大疫情管制、官兵因病停役审查、调疗及残等建议、医疗辅助作业、疾病管制及官兵重大疾病住院之执行。 八、军、民间医疗人力、病床数、血液存量等各项医疗能量运用之规划。 九、其他军医与卫勤业务。 第 20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之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21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2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