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后备司令部组织规程 第 1 条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后备事务,特设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 本部主管国军后备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与一般行政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军事情报之搜集、研判及督导。 五、战备整备、部队及新兵训练之规划、督导。 六、计划、编装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后勤整备与军医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动员、召集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后备军人管理、服务与退除勤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通信电子资讯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一、国军招募及试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二、留守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三、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 本部为执行动员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训练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级上将或中将;副司令一人,中将;参谋长一人,少将。 第 5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