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湾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第 3 条 本馆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组:人类学、自然地理学与地质学、动物学、植物学资料与标本之调查、搜集、保存及研究等事项。 二、典藏管理组:搜藏品之入馆、收藏、交换、登录、异动、盘点、维护、加值应用开发、典藏环境监控等业务之统筹督导及行政管理事项。 三、推广教育组:博物馆教育之研究与推广、志工管理、资讯管理、出版、行销与公关、馆际交流及公共服务等事项。 四、展示企划组:自然史文物展示与特展之规划设计、展品征集及管理维护、馆务发展规划、政策之拟订及营运管理等事项。 五、秘书室: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庶务、财产管理、出纳、警卫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 4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第 5 条 本馆置秘书、组长、主任、组员、管理员、办事员、书记。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6 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本馆为应业务需要,得设谘询委员会,并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 10 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 第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