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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2004﹞8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5﹞2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为副厅级。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决定,成立中共厦门市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国资监管工委),作为中共厦门市委的派出机构,同时成立中共厦门市纪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纪委国资监管工委)。 一、职责调整 市国资委将划入以下职能: (一)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国投公司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三) 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能; (四) 本应划入的监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职能,目前仍由市财政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划转; (五)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管; (六) 市经济发展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贸易发展局和市农业局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七)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职能相应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厦门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 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 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7. 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依法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管。 8. 依法对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9.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国资监管工委的主要职责 1.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 2. 讨论并决定市国资监管的重大问题; 3. 负责市国资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负责市国资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5. 负责市政府派出的市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监事的管理工作; 6. 监督检查市国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7. 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纪委国资监管工委的主要职责 1.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协助市国资党工委加强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 检查、处理市国资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纪工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 受理对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5. 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国资委内设6个处(室) 1. 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工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财务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督办、信息化、信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 2. 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认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估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3. 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4. 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5. 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6. 稽查监督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事报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定;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二)党工委、纪工委内设3个综合性办公室 1. 组织宣传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办理党组织的设立、撤销、变更的有关手续;指导督促所属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并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和措施;负责党员统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和出国(境)后的党籍管理,以及对党费的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任免手续,协助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引进高级技术人才、考选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后备干部队伍的考察、选拔和培养;负责系统内的干部统计工作和本机关编制及工资管理;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落实干部政策、接待和处理有关干部问题的信访;负责委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制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并组织指导基层贯彻实施;负责本机关党建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委系统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2. 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检查、调查本委各处室及其下属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本系统各单位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催办立案查处案件;负责指导本系统各单位的党纪政纪案件检查调查工作;受理委及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行政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检举、控告;负责本委直接检查、调查、决定党纪政纪处分和需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的审理;负责检查指导系统单位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呈报的需由党工委、纪工委呈报备案和批准的案件的审理;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由同级和上级批准的党纪政纪复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 群团工作办公室 负责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委系统军民共建和各项文化体育活动,组织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调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委领导职数6名(含纪工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务专职职数)。 按规定核定机关事业编制6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国资委在运作中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所监管企业的关系如下: (一) 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主要履行对企业产权管理和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 与市委组织部的关系。市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市委研究决定,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党工委考察后提出人选,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纪委书记由市纪委、市国资党工委考察提出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工会主席人选应与工会上级部门协商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党工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决定委派或更换;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企业聘任,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副总经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三) 与财政局的关系。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下岗职工基本保障费用等,仍由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有关预算编制仍由财政局负责,条件成熟时转国资委负责。 (四) 与发改委的关系。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应服从国家和市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布局,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 与经发局、交通委、贸发局、建设与管理局、农业局等单位的关系。国资委统一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发局等相关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能,国资委下属的国企接受各部门的行业指导。 (六) 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关系。资产由国资委管理,人事干部工作仍由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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