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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民族教育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民族教育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教审会) 之任务如下: 一、谘询、审议民族教育基本方针、制度、法规及重要计划或方案。 二、谘询、审议政府各机关执行有关民族教育法规及重要计划或方案。 三、定期与地方政府办理联系会报。 四、其他应经教审会审议之事项。 经依前项规定谘询、审议之事项,应提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委员会议报告。 第 3 条 教审会设规划及行政二组,其任务如下: 一、规划组:关于民族教育政策及有关事项之研议;原住民民族教育资料之搜集、研析;委员会议议程之编拟、会议资料之准备、记录之整理 等事项。 二、行政组:关于教审会公文之收支、发文及其他有关文书处理与管制;公务用品之请购、登记、保管;委员交通费之支付、结报及其他有关 出纳等事项。 第 4 条 教审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兼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审会委员推举之,襄理会务;委员十五至十九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会及教育部代表各一人。 二、教师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学生家长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专家学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项委员代表由各界推荐,并由本会主任委员提本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遴聘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额之二分之一,并应考量各级各类学校、原住民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第 5 条 教审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连任,以一次为限。但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应随其本职进退。 前项委员出缺时,依前条规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 6 条 教审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组织条例所定员额派充之。 教审会得聘请兼任研究员三人至五人。 第 7 条 教审会执行秘书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教审会事务。 第 8 条 教审会委员会议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或经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建议时,得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并担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 第 9 条 教审会委员会议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10 条 教审会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11 条 教审会委员于审议有关委员本人或其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之事项时,应行回避。 第 12 条 教审会委员会议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第 13 条 教审会对外行文以本会名义行之。 第 14 条 教审会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 15 条 教审会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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